政大法學評論第124期 (2011年3月)

  • 2011-03-31
  • 楊嘉茵
〔民法〕許家馨
什麼樣的民主?什麼樣的新聞自由?——從民主理論視野分析美國新聞自由法制
摘 要
本文以三種民主理論:菁英民主論、多元民主論、共和民主論作為分析框架,用以分析美國新聞自由法制的發展,並嘗試賦予結構性的解釋,輔以歷史的解釋。本文主張:壹、第四權理論固然重要,只能用來理解一部分的美國新聞自由法制。必須引入其他民主理論的視野,才能完整地掌握全貌,開啟深入的比較法研究視野,以利創造性地比較參考外國法制。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論個別的法官是否意識到,但其整體面貌,有高度策略性的理由可以解釋。參、沒有一種民主理論可以完整地說明美國新聞自由法制發展的思考框架或發展理路。不同的民主理論可以用來說明法制的不同部門。而不同的法制部門,對應著不同的新聞媒體發展階段,新聞專業程度、政黨體系、媒體市場結構等等。政府管制鬆弛的地方,乃是由其他的社會部門(市場、專業、文化)進行管制或調控。瞭解這些機制的互動,乃是創造性地參考他國法制的基礎。
關鍵詞: 新聞自由、民主理論、菁英民主、共和民主、多元民主、新聞專業、言論自由、記者特權、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回覆權

〔基法〕廖義銘
新治理模式下應有之法治觀與法治教育——以「軟性法律」之發展與運用為例之考察
摘 要
我國法治教育,一直只有片面地強調人民應知法守法的「守法原則」,而忽略國家公權力也必須守法的法治國原理;並且這種只知守法的法治教育,又未能對於人性價值予以積極地關懷,因此,產生國民自利本位,乃至於自私冷漠的守法意識。本文認為,在當前新治理模式之發展,吾人必須對傳統法治觀予以檢討,並思索新的法治觀及法治教育之核心價值。本文指出,從「軟性法律」的發展、要素及其運用來看,新的治理觀的關鍵理念,在於透過軟化各種相關規範,來促進制度與行為者的不斷地互動與革新。因此,在新治理模式下之法治觀,應強調建立國家與社會、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互信關係,並基於此互信關係,而引領政府與社會中各種行為人之相互學習與調適。因此,在新治理時期下的法治教育,應強調治理的責任應由各種行為者來共同承擔。
關鍵詞: 新治理模式、軟性法律、法治、法治教育

〔民法〕余明賢
分期交付契約之比較法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摘 要
遞延型商品交易在近年來引發眾多糾紛,尤其在買賣契約結合消費借貸契約之情形下,如果出賣人事後無法繼續履約而買受人卻仍須負擔清償借款之義務,更對消費者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就此交易衍生之糾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擬定相關規定加以管制,而司法實務亦已發覺此問題並試圖在現行法未規定之情況下,為消費者尋求解決之道。然而買受人除了以消費借貸契約所得一次支付買賣價金之外,遞延型商品之價金給付,亦有可能由買受人以分期給付之方式為之,形成買賣雙方履約均以分期方式為之的型態。此交易類型例在社會亦屬常見,例如訂購雜誌、報紙等均屬之,然而此種交易型態之內容究竟為何、消費者是否面臨難以預知之風險,而有加以特別規定保護之必要,在我國討論並不多見,惟德國民法則在消費借貸契約下針對此種交易型態予以特別規定,且賦予消費者不附理由撤回權,本文參酌德國民法當中分期交付契約之規定,檢視我國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提供立法建議,期能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關鍵詞: 分期交付契約、分次交付契約、繼續性供給契約、基本架構契約、消費者、消費借貸、消費者借貸契約、消費者保護、遞延型商品交易、不附理由撤回權

〔民法〕戴志傑
美國法上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之研究(上)
摘 要
美國法之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傳統上係採取「雇主責任理論」之代負責任的歸責原則,以期落實僱用人之監督管理責任並藉之避免損害事件之再發生。然因僱用人代負責任制度本係為實現被害人損害完全填補之目的而設,並隸屬於填補性賠償金制度下之配套措施,而今將之適用至專為懲罰與嚇阻目的而設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時,即生目的齟齬以及公平性與合理性等方面之疑慮,進而受到論者們的嚴厲批評。因此,晚近即有許多州的法院透過判決之方式而對於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改採「共犯原則」之自己責任的歸責原則;且已有若干州在參考侵權行為法整編二版第九○九條關於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之規定後,或加以全盤接納或略作修正而制定自身的該制度法令;此外,並亦有若干州的法院在個案中已對於此等法令之具體規範作出相關解釋與判決意見。從而,此等關於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的相關判決意見以及法令規範與解釋即獨具參考之價值。是故,鑑於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規定於立法當時未有對於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之歸責原則的政策問題予以討論,且又因司法實踐上迄今仍處紛擾狀態等情形與背景下,本文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目的而試圖透過美國法制之發展狀況以對於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之相關理論的意義、沿革及其相互間之論爭予以研究,進而評析侵權行為法整編二版該條各款之具體規定以及法院對之適用之情形,並於最後提出此等問題之具體建議以期為我國現行司法實務與未來修法上之參考。
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金、填補性賠償金、嚴格責任、代負責任、雇主責任理論、本人代理人理論、代理人控制理論、共犯原則

〔民法〕楊芳賢
支票付款人對執票人應負支付之責之質疑
摘 要
本文質疑各種支票付款人對執票人應負支付之責之理由依據。最高法院及學說基於各種理由或依據幾乎均肯定支票付款人對執票人應負支付之責,但是本文認為,支票付款人僅對發票人應負支付之責,對執票人,並不負支付之責;而且無論支票、支票之付款委託、支票契約、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及票據法第一四三條前段均難以作為肯定見解之依據,而且本條前段規定亦非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付款人拒絕付款並不構成對執票人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此外,就崇友崇反案,最高法院及若干學說主張崇友公司對付款銀行得依票據法第一四三條前段規定請求之見解,明顯錯誤,因為本案並不符合本條前段之構成要件。本文認為崇友公司僅得依原因債權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值得注意的是,因崇友公司就其受雇人故意變造支票獲款致債務人仍負有原因關係之債務,應與付款銀行共同承擔責任,而債務人又須承擔付款銀行之過失。在此,斟酌崇友公司之受雇人係故意變造,而付款銀行僅係過失,崇友公司至少應承擔60%之責任,故債務人就崇友公司所主張之原因債權,得依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對崇友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主張抵銷至少60%之金額。
關鍵詞: 支票、無條件付款委託、支票契約、第三人利益契約、付款人、執票人、票據法第一四三條、直接請求權、支票付款人之支付之責、崇友崇反案

〔財經法〕李治安
解構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方程式——以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中心
摘 要
關於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及學理上均是一個基本但卻相當重要的課題,我國著作權法將該等計算方式規範於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然而,國內文獻對此議題之相關討論並不多。本文以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範及相關理論為中心,廣泛考察國內法院判決對於該條文之操作方式,並參酌美國法在理論及實務上之相關探討,系統性的分析關於著作財產權侵害時,損害賠償計算之實然面與應然面,以期對我國實務發展及未來相關研究提供一個有價值的參考依據,探討主題包括著作財產權侵害案件中,「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及「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收入」之計算,以及「法院酌定賠償額」之法律與政策相關問題。
關鍵詞: 著作權、著作財產權、損害賠償、所失利益、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收入、法院酌定賠償額、實際損害、合理權利金、侵害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