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27期 (2011年12月)

  • 2011-12-30
  • 楊嘉茵
〔民法〕陳瑋佑
訴訟標的概念與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從德國法對訴訟標的概念的反省談起
摘 要
在德國民事訴訟法上,訴訟標的是一個核心的概念,藉由此概念體系的建構,關於訴之客觀合併、訴之變更、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或既判力客觀範圍等訴訟制度可以一貫、穩定的運作。一併繼受德國訴訟標的概念的我國,向來以訴訟標的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重要標準。然而,受限於訴訟標的概念架構,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六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並無法充分發揮機能。相對於此,歐洲法院賦予歐洲管轄及執行公約第二十一條獨自的意義,創造核心理論以合理劃定禁止重複起訴規範的適用範圍,明確地不採德國訴訟標的概念。於德國學者深切反省其訴訟標的概念的同時,歷經世紀變革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亦有主張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擴大論者。以此為契機,本文擬一面引介相關討論,一面指出我國訴訟標的概念與重複起訴禁止原則適用間應有之走向。
關鍵詞: 訴訟標的概念、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歐洲法院、核心理論、程序集中化義務

〔財經法〕顏玉明
合作義務之實踐——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之探討
摘 要
工程契約因其規範之專業龐雜,往往須定作人之協力,如由定作人提供工程用地、供給材料,或由定作人指示,或須定作人到場,始得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即無由完成工作。近來於國際間漸有以誠信與公平交易原則為核心,產生「合作義務」(duty to co-operate)之概念,取代協力究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之爭鳴。本文即以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為中心,探討邇近國際間「合作義務」之根源、理論與其實踐,包括於國際間契約法原則與國際工程契約範本之展現,及德、英、美、日等地區之發展現狀,期能藉由比較法之觀察提供借鏡,探求在我國現行法規範及工程契約範本未見完備之現況下,可能尋求之解決方案。
關鍵詞: 合作義務、誠信與公平交易原則、合理期待、工程契約、工程用地

〔基法〕林志潔、金孟華
「合理」的懷疑?——以女性主義法學觀點檢視性侵害審判之偏見
摘 要
本文擬透過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來檢視我國之性侵害判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至今已過十年,惟基於被害人隱私等因素,司法院無法公開性侵害犯罪之判決供大眾檢索。因此,過去性侵害判決研究一向是學界所難以進入的研究領域,相關研究多是針對被害人進行個案研究,少有針對審判者提出建言者。此外,該次修法雖然是由女權團體所主導,但是過去十年卻少見有從女性主義法學的角度檢討修法的論述。本文藉由國科會以及司法院的協助,獲許可瀏覽司法院資料庫中所有的性侵害判決,除了藉此機會檢討當年修法精神有無貫徹在實務見解中,更希望能收拋磚引玉之效,引起學界對此議題的重視。在結構上,本文共分為四大部分,除前言外,第二部分是理論基礎的建構;第三部分則提供我國法院判決之判決資料,檢驗是否有不當之論述內容;第四部分則為結語。
關鍵詞: 女性主義法學、性侵害、判決研究、性別刻板印象

〔民法〕沈冠伶、莊錦秀
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
摘 要
為貫徹武器平等原則,我國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在證據法部分新增諸多規定。證明法則應如何適用始能平衡兼顧原、被告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向為討論重點。本文立於法釋義學研究之基礎,對民事訴訟法修正十年來之司法實務進行實證研究,探究司法裁判上對於醫療民事訴訟事件之處理現況及新增之證據法規定是否及如何應用於醫療訴訟。我國民事醫療訴訟事件占全部民事訴訟事件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一,近來則有持續增加趨勢,但其分布有城鄉之差距。涉訟醫療行為類型愈趨廣泛,不再僅限於傳統固有的醫療行為。醫療科別中又以內科、外科及婦產科等高風險、結果不可預測性高的科別最易涉訟。聲明與勝訴項目金額與其他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差異不大,未有索賠過高的現象。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晚近醫師說明義務有無履行之爭議愈趨增加。
我國法院對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多未明白表示,但漸增轉換由被告負擔之案例,惟其認有顯失公平之理由仍不明確,難以歸納類型。有少數個案以降低證明度標準(優勢證明)之方式認定事實,證明妨礙之案例仍為少數,且少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賠償金額者。鑑定方法中以鑑定占重要地位,但鑑定證據多為囑託機關鑑定,而未能使鑑定人到庭由當事人直接詢問,對於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保障不足,應強化醫療專庭與醫療專家間之協力,重新建構足以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並促進訴訟的鑑定程序。就醫師說明義務違反之舉證責任,實務見解亦存在分歧。
關鍵詞:民事醫療訴訟、訴訟標的及金額、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轉換證明度、鑑定、證明妨礙、醫療專庭、說明義務、契約責任、侵權責任

〔民法〕劉昭辰
給付型不當得利——以給付目的取代財產損益直接變動的理論及實務發展
摘 要
德國不當得利制度採「非統一說」,並對給付型不當得利關係的當事人認定,由「直接損益變動」觀點改為「給付目的決定」觀點,其間的變動及對不當得利理論及實務的影響,值得觀察。此外,德國不當得利理論如此的變動,對於我國民法界的影響如何?可否適用於我國第一七九條?亦成為本文的內容重點。
關鍵詞: 給付型不當利、財產損益變動、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給付目的決定、指示給付、撤銷指示

〔民法〕陳聰富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
摘 要
侵權行為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具有過失,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醫療事故,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無論國內外之法院實務上,均發展出醫療常規的注意標準。然而,醫療常規係指普通一般醫師所依循的醫療行為模式,而非理性醫師應為之醫療行為。採取醫療常規之醫療標準,無疑降低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日本法上所謂醫療水準之判斷標準,並非固定不變的一致標準,而應相應於個案,探討醫師之診療、檢查是否符合診療當時,可合理期待之醫療方法。在概念上,亦屬斟酌病患之風險與利益的衡量標準,與理性醫師之標準並無不同。醫學界使用之醫療準則,僅為一般共同治療方式之規範,無法針對個別案件予以規定。醫療行為本身是一種技術,也是一種藝術,無法以抽象共通的醫療準則,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本文認為,關於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應適用理性醫師的注意標準,由法院依據醫療慣例(醫療常規)、鑑定意見、醫療準則之規範等,考察個別病人之特殊情狀,斟酌系爭案件的病人病情、某項診斷治療行為之風險、對於病人未為診斷治療所生之損害大小、損害發生之機率、醫師為病人進行某項診斷治療可能花費之成本,及病人本身之經濟負擔,予以綜合判斷之。
關鍵詞: 醫療事故、醫療常規、醫療慣例、醫療鑑定、醫療準則、理性醫師注意標準、漢德公式、專門職業人員、侵權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