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9期 (2017年6月)

  • 2017-06-30
  • 楊嘉茵
〔財法〕沈宗倫
標準必要專利之法定授權與專利權濫用──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中心
摘 要
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濫用與「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涉及電信產業相關通訊技術之研發與應用,以及標準制定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政策,若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人已完成「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之宣誓,未來是否仍得對標準技術的使用者,主張排除或預防侵害請求權?若專利權人並未完成此宣誓,則是否排除或預防侵害請求權的主張,便當然具備衡平的正當性?本文希望藉由解釋論與立法論的雙重角度,期能調和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專利權之行使與「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間之衝突。當前我國積極參與第五代通信相關之研發與應用規劃,本文之成果或可作為未來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潛在爭議解決的參考,同時對於未來因應標準必要專利可能的修法,亦提出相當程度的指引與建議。
關鍵詞: 專利權、標準制定組織、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宣誓、「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排除或預防侵害請求權、專利權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善意締約義務

〔勞社法〕吳姿慧
國道收費員適用勞基法之爭議問題──兼論我國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與勞基法適用之問題
摘 要
國道收費員因收費站遭裁撤,與交通部高公局爆發勞資爭議而備受社會矚目,案件爭點恰為我國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常見爭議之縮影:其一,約聘僱人員因適用法源不同,而有適用與不適用勞基法兩種類型。依僱用辦法聘用之人員,因銓敘機關認為聘用人員為行政契約關係非屬勞基法之勞工,勞動部迄今未將之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然民國一○四年最高行政法院對高公局與收費員間之爭議,認定為僱傭之私法關係而不予受理;其二,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者,常見執行具有繼續性之工作且一再續約,最高法院以其非公務機關之常備人力或經費係法定預算所為之支出,係屬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承認其長年續約之合法性。此種對公私部門採取不同之審查密度,是否透過司法判決開放公部門定期契約之門?恐受質疑。
關鍵詞: 勞基法適用範圍、約僱人員、臨時人員、行政契約、定期契約、特定性契約、繼續性工作、以預算原因聘僱之人力、企業經營風險、庶務性之工作

〔民法〕張永健、何漢葳、李宗憲
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地方法院車禍致死案件慰撫金之實證研究
摘 要
民法第一九四條之死亡慰撫金,法院尚未發展出明確之酌定規則。實際上法院酌定之金額,是逼近同案同判,還是近乎隨機,過去的文獻尚未提出明確分析。將二○○八年至二○一二年地方法院車禍致死案件用在線性混合效果模型與結構方程模型,本文探究法院判給個別原告與全體原告之慰撫金數額,是否有跡可尋,並檢驗學說與作者自行提出之規範主張與實然猜測。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原告與被害人的親屬關係,與慰撫金數額高度相關。但從不同角度觀察,會得出配偶或受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獲得最高額慰撫金之不同結論。當被告必須自掏腰包支付原告之財產上損害時,其負擔越重,慰撫金數額越低。最高法院所明示下級法院應該考量之點,反而沒有明顯影響慰撫金之酌定數額。
關鍵詞: 生命、慰撫金、收入、年齡、破產、親屬關係、調整補充機能、固定效果、隨機效果、結構方程模型

〔刑法〕薛智仁
變遷中的肇事逃逸罪──評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
摘 要
自一九九九年刑法增訂肇事逃逸罪以來,本罪的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解釋成為學說與實務爭論不休的議題,本文評釋之最高法院判決透過本罪保護綜合法益的方式,支持其重刑正當性,並擴大其適用範圍,預料將成為本罪的標竿判決。不過,本文分析指出,本判決對肇事逃逸的事實認識有所偏頗,其所運用之法益論述反而是在掩飾本罪的正當性疑義,並且導致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降低法安定性的適用後果。因此本文建議,在修法之前,應回歸保護生命與重大身體法益的觀點,將本罪視為平衡大眾交通危險的特殊遺棄罪,以此作為解釋本罪的基礎。同時,立法者不應再漠視本罪的改革必要性,儘速完成修法。
關鍵詞: 肇事逃逸罪、遺棄罪、肇事概念、逃逸概念、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交通刑法、不自證己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