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7期 (2016年12月)

  • 2016-12-31
  • 楊嘉茵
〔民法〕楊宏暉
加盟契約內容控制之理論與實務
摘 要
加盟具有自治與體系之拘束,使得加盟關係在自治面向之外,又帶有高度團體利益的體系拘束,因加盟具有不對稱性與繼續性,對於契約內容控制有高度的需求。對於契約內容控制可出於不同的理由,如民法第71條、第72條或第247條之1。加盟業主除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之外,也必須兼顧加盟者的商業利益,從而對契約條款的適法性,往往都需要利益衡量。本文對於實務及學理上常被討論之契約條款,諸如:最低銷售數量、品質準則與銷售準則、企業財務或人事高權、產品價格決定權、控制權約款、商品採購約款、獨家經銷約款、同意權保留約款、競業禁止約款等等,進行檢視及分析,並提出個人看法,以供實務參考。
關鍵詞:加盟、加盟契約、自治與體系拘束、誠信原則、定型化契約、內容控制、競業禁止、採購限制、企業經營者、獨家經銷

〔民法〕劉晏齊
為什麼要保護未成年人?兒少福利、法律與歷史的分析
摘 要
相較於一九九○年代以前有關兒少保護措施之闕如,臺灣自一九九○年代初期以後,隨著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律的制訂,到一九九九年內政部兒童局的成立,以及二○○○年以後與兒童及少年保護有關的法律逐一公布施行迄今,這二十多年來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中心的法律體系見證了臺灣社會對兒童與少年的保護觀念的急遽轉變。本文旨在耙梳臺灣於如何的歷史與社會脈絡中,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與政策,何以在一九九○年代以後大量出現。我認為從戰後到一九九○年代迄今,由於臺灣的義務教育之普及與延長,使得絕大多數的兒童與少年停留在學校的時間更為長久,因此童年經驗有朝向同一化的傾向,且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的區別更為明顯。此外,由於臺灣家庭結構的巨大改變,家戶組成逐漸以父母與少數子女為成員者為多數,父母與子女之關係因此越加緊密。是以兒少的形象與戰後初期相較,已逐漸轉變為不成熟的、純真無辜的、依賴無助的、需要成年人加以保護。一九九○年代以後正是因為此等歷史與社會因素之交織,而出現了大量的兒少立法。然而,在此種以未成年人形象的單一化為基礎之立法,事實上是忽視了個體的生命經驗,這些非一般認知下的兒少們,在以兒少保護之名的立法與政策中,未必能獲得最佳的保障。
關鍵詞: 兒童及少年福利、未成年人、兒童的最佳利益、立法、法律史、社會史、童年的建構、童年社會學、福利主義、戰後臺灣

〔民法〕周伯峰
論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的證立可能性
摘 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在現代民法體系中可否證立的問題,也就是說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對於建立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上的現代民法來說是否是一個無法相容的異物?認為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是無法證立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因其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分配正義,而分配正義的實現並不是現代民法的任務;其二,這樣的規定是混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是一種強迫性道德的法律化。而本文則試著指出,分配正義的實現也是民法的任務之一,而且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的明文化也沒有混淆法律與道德的問題。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其實意味著一種以平等限制自由來確保自由的想法,而這是現代民法或契約法的發展趨勢或未來。
關鍵詞:民事上歧視禁止規定、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平等對待、分配正義、法律與道德、自由與平等

〔刑法〕黃義成
論觸法少年之移送制度
摘 要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少年保護與刑罰之分野上,設計立法移送及司法裁量移送機制,將部分少年排除於少年法院保護體系之外,然立法移送機制是犯罪控制之手段,而司法裁量移送之要件極為寬鬆,此等機制之設計,使少年極易被排除於少年法院保護體系,混淆少年法院與少年刑事法院之分野。我國應重新思考少年移送機制之設計,本文主張少年犯罪原則上應由少年法院依保護事件處理,如法律政策仍選擇維持少年移送機制,則應刪除立法強制移送模式,僅留司法裁量移送模式,個案審酌衡量少年之矯正可能性與對社會可能造成之傷害。法律並應更精細地具體化法院於移送時應審酌之要件,審理程序應召開辯論庭,賦予少年程序權,以建立較為完善之少年移送機制。
關鍵詞: 少年、犯罪、保護、刑罰、移送、少年法院、刑事法院

〔刑法〕周漾沂
刑罰的自我目的性──重新證立絕對刑罰理論
摘 要
本文立基於德意志觀念論的理性主體性預設,重新證立絕對刑罰理論。依此理論,刑罰的意義在於針對犯罪對刑法之否定的再否定;其作用則在於使行為人所主張「否認他人權利」之錯誤行為準則的效力回轉於行為人自身,同樣地減損其個人權利,以揭露其錯誤而使錯誤可辨識,不僅行為人藉此獲得理性自我回復的前提,而得以重新正確地建構法權關係,並且也確認他人原先所持之正確行為原則的有效性,最後基此恢復實證刑法規範的效力。
關鍵詞:犯罪、刑罰、刑罰目的、絕對刑罰理論、應報、預防

〔財法〕宋皇志
以美國法之全部實質權利原則為借鏡檢視我國專利專屬授權法制
摘 要
對於專利專屬授權,吾人向來認為專屬被授權人必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侵權訴訟。然而,新近美國學說與實務見解顯示,專利專屬授權契約倘未將專利之「全部實質權利」(all substantial rights)移轉予被授權人,則專屬被授權人依然欠缺單獨起訴之權。本文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進行研究,分析歸納出確保專屬被授權人訴訟實施權之關鍵條款與應避免條款,希冀能作為學術界與實務界之參考。本文並藉此反思我國法,經由比較法研究並參酌著作權法之立法後,謹提出二點建議:專利法中宜針對專屬授權進一步定義,規範構成專利專屬授權之關鍵條款與應避免條款,且規範上最好能與國際接軌;宜修法明定當專屬被授權人取得訴訟實施權時,專利權人不得單獨起訴,若欲起訴僅能參與被授權人所提訴訟作為共同原告。
關鍵詞:專利、專屬授權、全部實質權利、專利侵權訴訟、訴訟實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