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 (2012年3月)

  • 2012-03-30
  • 楊嘉茵
〔民法〕葉啟洲
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的實務發展及其檢討
摘 要
我國民法承襲德國民法個人主義的色彩,對於權益的保護,偏重在個人所享有的財產及人格權益。但整體社會關係的脈絡,並非僅由個人組成,而同時係由最小單元的社會——即家庭——所組成,而現代核心家庭則綜合交錯著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及兄弟姊妹關係。此等身分關係,在身分法的領域中固然是規範的重心;但在侵權行為法中,卻向來不是權益保障的焦點。一九九九年民法債編修正時,增訂第一九五條第三項,規定於特定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賦予被害人請求慰撫金的權利,其影響層面除該條本身承認的身分法益保護之外,同時也直接促成學界對於原來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二項以及第一九四條的重新定位。目前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三項目前在實務上已被極頻繁地適用。然此一「身分法益」之內容如何?侵害形態如何界定?與原來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二項及第一九四條之適用關係與界限為何?身分法益侵害後的損害賠償內容如何?此等問題影響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方向甚鉅。其背後的影響,不僅僅是「身分權」或「身分法益」受侵害時之慰撫金請求權的明文依據而已,更意味著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侵權行為法,已因應社會現實及其需要,而向部分家庭關係擴張。本文從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三項的立法背景與實務發展出發,進而探討其發展上之妥當性與未來可能的解釋、發展方向。
關鍵字:身分法益、損害賠償、慰撫金、通姦、親權、訴訟詐欺、因果關係、法益競合

〔民法〕黃健彰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
摘 要
德國與中國大陸均有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按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能減少變更利用的成本、減少買受後糾紛發生的可能、讓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一、發揮租賃物的最大效益。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且與其他先買權規定比較,尤應承認之。立法上若欲加以承認,本文偏好採取「法定先買權模式」。於長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可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短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不得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得行使先買權的主體而言,房屋承租人的「同居人」亦應賦予先買權。另外,在房屋全部合法轉租的情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均有先買權,且以「次承租人」為優先。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購權、先買權、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法定物權、習慣、財產法則、賠償法則

〔刑法〕王正嘉
網際網路上之刑法妨害名譽罪適用與界限——以實體與虛擬的二分社會論之
摘 要
逐漸擴大運用的網際網路,不僅成為現代人生活上重要工具,更因著cyberspace的建構,在人際互動與網絡上,呈現出獨立於實體社會的虛擬社會或虛擬實境,形成虛擬社會與實體社會的二分。侵害名譽的言論,素來被定義人格社會評價的貶低,據此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的言論,因著其特質,在刑法規範的探討上,呈現出二種可能面貌。一個是從虛擬社會對實體社會中人格產生損害的情形,此有謂因網際網路上的嚴重性與實害性,都遠超越傳統的媒體,故應該加重或擴大處罰;或謂正因為網際網路與傳統媒體有其不同特性,不應率爾以刑法管制。另一方面實體世界刑法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到虛擬空間,涉及到網際網路中分身之虛擬人格名譽應否為現行刑法所保障。這些問題都有探討的必要性。本文希冀透過網際網路的虛擬社會與實體社會的交錯探討,來檢討刑法妨害名譽罪在這個新興媒體適用上所可能造成的衝擊,並釐清界限。
關鍵字:名譽、名譽法益、言論自由、網際網路、虛擬空間、實體社會、虛擬社會、虛擬人格、網路化身

〔公法〕許家馨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探戈——我國名譽侵權法實務與理論之回顧與前瞻
摘 要
本文分析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公布後最高法院名譽侵權實務的動態發展,指出名譽侵權法制的未來方向。本文主張:第一,過去學術實務爭論的焦點,在於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應否適用於民事案件。但此議題其實並非關鍵。仔細分析最高法院判決,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早已在言論具備高度公共性的案件中發揮影響力。真正的議題在於,在此模糊的標準下,到底應該如何界定公共性,並設計相應的過咎標準?第二,關於「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的詮釋,最高法院這十年來在「真正惡意」模式(約相當於「故意」)以及「合理查證」模式(比較接近「過失」)之間擺盪。但經歷劇烈震盪後,近幾年來朝向接近「過失」的「合理查證」原則靠攏。第三,下一階段最高法院應採取類型化的方法,發展較為明確的「公共性」判準,以建立完整侵權體系,不應僅僅點出考量因素,留諸下級法院個案綜合判斷。本文提出未來發展方向,參考並修正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的見解,區分高公共性、中公共性、無公共性三種案件類型,分別對應「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推定過失」三種注意義務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
關鍵詞: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言論自由、名譽權、真正惡意、舉證責任、合理查證、歸責原則、違法性、故意過失

〔財經法〕方嘉麟
論經營判斷法則於我國法下適用之可能——以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為例
摘 要
經營判斷法則鼓勵企業冒險以追求高額的利潤,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利益。然而,高利潤相對應者即是高風險,而高風險所呈現的即是公司經營者的決策判斷對公司可能衝擊極大,甚至造成市場系統性風險。於我國法制上是否引進商業判斷法則,學界論著甚豐,而目前實務似尚未肯認之。本文以臺灣所發生之案例,公司經營者為追求企業的轉型與外部成長,進行了以小併大、存在高度風險的併購行為——即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該案可謂係為經營判斷法則所量身定作的經典案例,來探討經營判斷法則的內涵與運作。
美國法院採行經營判斷法則已久,本篇藉由文中所提及的五個美國經典個案事實及法院見解,與明基西門子一案比較分析,輔以我國學界與實務對於經營判斷法則的研析,探討在臺灣企業普遍具有交叉持股、金字塔型持股結構、對公司負責人究責制度尚未完妥、企業文化不同於美國等現象下,是否適宜引入經營判斷法則。本文認我國目前暫不適宜引入經營判斷法則,同時亦重新審視企業經營者注意義務的架構設計。在我國既有民法委任關係的注意義務體系下,以明基併購西門子一案檢視商業決策迥異於民事案件的特點,配合外國法制之相關規範,提出注意義務的動態衡量標準,以及不同於民法責任全有或全無的思考,更為細緻化地去衡量公司負責人的商業判斷,期使未來企業經營者在追求高風險、高利潤下,承擔相對應的責任,注意義務在重新架構下也能更順利的適用於商事案件。
關鍵詞: 經營判斷法則、注意義務、舉證責任、比例究責、利益衝突、善意、系統性風險

〔勞社法〕侯岳宏
日本非法解僱期間工資與中間收入扣除之發展與啟示
摘 要
當勞工對於雇主解僱的合法性產生爭執提起訴訟,法院認定解僱為非法時,解僱為無效,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此時,被解僱日至復職日這段期間的工資要如何計算及處理,常為訴訟上的重要爭點。特別是若在此期間,勞工在他處提供勞務取得利益,此部分該如何計算,亦是訴訟實務上重要的問題。此問題在日本也受到相當之討論,該國最高法院也做出幾件重要判決,形成判例法理。本文首先整理日本非法解僱與工資請求權之相關法規範,以瞭解其處理相關問題的理論與法律基礎;其次,再介紹該國工資請求權與中間收入扣除之理論與實務發展,以確認其目前實際處理、運作之方式。再者,整理臺灣目前法院判決的傾向,考察非法解僱期間工資與中間收入扣除問題之處理狀況;最後,比較兩國在非法解僱期間工資問題處理的方式,特別是中間收入如何從報酬額內扣除之問題,以提供我國理論與實務之參考。
關鍵詞: 解僱、工資、中間收入、受領遲延、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