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5期 (2016年6月)

  • 2016-06-30
  • 楊嘉茵
〔財法〕黃朝琮
受託義務之對象
摘 要
公司負責人所負受託義務之服務對象為何人?藉由德拉瓦州案例法的比較觀察,本文提出受託義務應係服務於股東利益下之公司利益,公司為受託義務之直接對象,股東為間接對象,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間,則是透過股東之剩餘財產及風險承受者身分而相連結。我國公司法無論由其規定內容、實務判決,或是學說見解,皆傾向認為公司股東仍保有剩餘財產及風險承受者之身分,故德拉瓦州案例法所發展出來之受託義務理論結構,於我國法仍有適用。本文並進一步將之應用於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新法第5條第1項及其相關實務見解之解釋適用等若干議題的分析上,以檢驗、論證德拉瓦州案例法之受託義務對象見解於我國法下之可行性。
關鍵詞:受託義務、經營判斷法則、股東優位主義、董事優位主義、剩餘財產及風險、利益衝突、公司出售、無資力區間、企業社會責任、高鐵特別股爭議

〔財法〕陳盈如
社會企業之定義與其對於傳統公司法挑戰之迷思
摘 要
社會企業是以「解決一般或特定社會問題」為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其透過一般商業營運模式而非捐贈之方式,在市場機制中得以自給自足。其不但解決了部分的就業問題,亦可達成社會公益之目標。然而,究竟社會企業的定義為何,目前尚無一定論,本文將討論,對於當前社會企業之發展,究竟是否在現階段需要對於社會企業下一個嚴格的定義,並嚴格規範社會企業之經營決策模式;抑或是,應採較寬鬆之解釋態度,使社會企業得以一般營利組織方式先自由發展。再者,本文將探討,當社會企業不再以營利為唯一主要目的,其適用公司法是否會對於傳統公司法造成挑戰,進而改變公司董事與經理人等之受託義務。本文將就美國與臺灣目前之學說與法律詳加討論之。最後,本文將就在現階段即以專法對於社會企業設立特別規範,與一般公司相區別之必要性做一檢討。
關鍵詞:社會企業、公益公司、受託義務、商業判斷法則、企業社會責任、社會影響力、利害關係人、股東利益達最大化、公司目的

〔勞社法〕侯岳宏
和解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中之運用——美國與日本制度之啟示
摘 要
在二○○九年六月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受到矚目的修正之一,在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導入。該機制主要是參考美國與日本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希望透過裁決委員會專業且迅速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美國與日本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皆設置特別的行政委員會,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進行審查,並發布救濟命令,在兩國的勞資關係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不過,值得注意者,在美國與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實際運作裡,和解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和解可以改善當事人的關係、迅速解決紛爭之優點。因此,本文基於上述問題的關心,從利用和解解決紛爭之重要性的觀點,考察美國與日本在不當勞動行為事件處理過程中和解之運用情形,並且對於我國制度進行檢討,以作為我國在修法時之參考。
關鍵詞:不當勞動行為、勞動委員會、團體協約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制度

〔基法〕黃源盛
法律繼受與法律語言的轉換——以晚清《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為例
摘 要
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所領導下的中國法律近代化,本質上,是一場異質法的法律繼受工程,其中,法律語言的轉換問題是繼受外國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法律繼受與法律語言的相互關係是個大課題,由於牽涉過廣,本文為了聚焦,乃限縮研究範圍,僅論及《大清新刑律》立法繼受過程中的法律用語,而不及學理繼受與裁判繼受。要處理的是,清末為何選擇以日本作為繼受歐陸法的過渡津樑?修律團隊中的成員如何面對傳統中國律典舊詞與歐陸法新語的轉換抉擇?而具有法、德與日本影子的這部新式刑法典,在法律語言上具有甚麼樣的特徵?立法過程中曾遭遇哪些困難?施行後的效果如何?又異質法繼受下新式法律用語的得與失為何?凡此皆屬大哉問,希望透過這段繼受外國法中所遭遇的辛苦際遇,尋繹若干法文化上的歷史與時代意義,也盼能提供作為當代社會面臨相關問題時的借鏡。
關鍵詞:法律繼受、法律語言、大清新刑律、沈家本、岡田朝太郎

〔民法〕王千維
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
摘 要
所謂「種類之債」,乃係對於債之關係下債務人之給付內容僅描述一定之種類特徵而言。種類之債下債務人主給付義務之特色主要有三,亦即尋獲義務、給付應具之品質,以及種類之債之特定等。首先,就尋獲義務而言,因符合債之關係所定種類特徵之任一標的皆得成為債務人給付之內容,所以原則上債務人乃負擔尋獲義務。其次,就債務人給付應具之品質而言,民法第二○○條第一項甚且結合民法第三五四條第一項等規定為保護債權人,提供一以品質為核心之標準,作為債務人選擇其給付標的與確定其給付內容之依據。若債務人選擇之給付標的其品質未達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標準者,則屬不合債之本旨之給付,債務人原始之主給付義務未履行。最後,就種類之債之特定而言,民法第二○○條亦為保護債權人,針對債務人行使其指定權之情形,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債務人之給付行為原則上須達民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定「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之要件,雙方當事人間債之關係始侷限於由債務人所指定之特定標的。至於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是否完結,則依據受領遲延相關規範以決之。種類之債之特定所衍生之後續效果,主要乃係按特定之債之標準界定嗣後不能是否成立。
關鍵詞: 特定之債、種類特徵、尋獲義務、客觀不能、主觀不能、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品質、中等品質、種類之債之特定、指定權、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法定可得受領之狀態、給付行為地、給付結果發生地、赴償之債、往取之債、寄送之債、現實提出、言詞提出

〔刑法〕王士帆
網路之刑事追訴——科技與法律的較勁
摘 要
於今日數位資訊社會,對抗網路犯罪成為刑法與相關刑事訴訟法的重大議題。資訊科技為法律帶來多方面挑戰。當網路成為犯罪工具,國家何嘗不想利用網路追訴犯罪。網路之刑事追訴正是科技與法律的一種較勁。科技固然一日千里,但網路偵查措施不管多精密,終究應回歸基本權干預的審查體系。對於電腦科技犯罪之蒐證,無論是雲端搜索、秘密線上搜索,審查其干預法律依據將是重心所在。因此,探求現行法是否有適當的干預授權基礎,成為網路追訴的首要課題。
關鍵詞: 基本權、網路犯罪偵查、網路電話、雲端搜索、秘密線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