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3期 (2015年12月)

  • 2015-12-31
  • 楊嘉茵
〔基法〕許曉芬
法國生物倫理法制之規範型態——以「胚胎研究」與「胚胎幹細胞可專利性」為例
摘 要
生命科學相關技術的突破,不斷挑戰傳統法律規範及社會核心價值。法國於二○○四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針對生物倫理之成文立法,其後透過嚴謹的修法及檢討的過程,試圖訂定一適合法國社會核心價值之生物倫理法規範,同時回應科技及社會變遷需求。若觀察其歷程,會發現法國生物倫理法制建構已脫離了單純「贊成」/「反對」或「允許」或「禁止」,而邁入更細緻化的光譜式發展。本文嘗試以胚胎相關最主要兩個議題為縱軸,並以法國生物倫理法制立法歷程為橫軸出發,爬梳法國對於以法律型態規範管制生物倫理議題之發展辨證,及其所受內外社會需求變遷之影響所產生之不同回應,並對其建構結果進行綜合回顧及省思,以期提供我國對未來生物倫理法制之草擬或修正參考依據。
關鍵詞:生物倫理、人類胚胎、胚胎研究、胚胎幹細胞專利、法國生物倫理法、歐洲專利公約、98/44/EC指令、公序良俗條款、歐洲專利局、法國國家倫理諮詢委員會

〔民法〕陳聰富
建物瑕疵之侵權責任——商品自傷的損害賠償
摘 要
本文以商品自傷案件所生的侵權責任作為討論主題。關於建築物瑕疵所生的侵權責任,最高法院認為加害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高等法院更認為,被害人得依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建物出售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指出,各國產品責任法採取嚴格責任,其保護對象限於人身或其他財產受害,商品自傷之損害,並非產品責任法保護之客體。關於動產之商品自傷案件,既非消保法關於產品責任之保護範圍,亦非民法侵權責任保護之對象。而不動產瑕疵所生之損害,固非消保法嚴格責任之保護範圍,但基於保護房屋所有人之權利,房屋建造人應依民法侵權責任之規定負賠償責任。至於瑕疵房屋之所有人之請求權基礎,最高法院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依據,本文則認為應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作為被害人之請求權基礎。
關鍵詞:商品自傷、商品責任、商品瑕疵、建物瑕疵、純粹經濟上損失、嚴格責任、侵權責任、損害賠償

〔基法〕張明偉
附帶民事訴訟之檢討
摘 要
民、刑事訴訟法均自上世紀末開始經歷重大變革,許多法理已異於立法初期,為免新舊法制衝突,有必要重新檢視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並自程序法理探討其於當代法制應有之制度功能。在肯認被害人保障亦為憲法訴訟權保障前提下,為有效保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制度中,有必要限制處分權主義,並在特定犯罪類型中,強制被告履行民事賠償義務;又為免刑事庭濫行移送民事庭而害及被害人保護,敦促刑事庭於犯罪成立之證據基礎上附帶就民事糾紛一併解決,應刪除移送制度,課予法院就附帶民事糾紛自為裁判之義務;而於刑事庭已為事實認定前提下,為保障被害人有效另訴請求損害賠償,可於附帶民事訴訟增訂禁反言條款,以促進事後之民事訴訟。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糾問、被害人、被告、事實認定

〔公法〕陳仲嶙
評人體研究法的倫理審查機制——憲法疑義與修正建議
摘 要
我國二○一一年通過的人體研究法,將倫理審查機制之適用,擴大及於藥品人體試驗以外的其他人體研究,是我國研究管制上的一項重大發展,對人體研究中受試者權益之保障意義匪淺。但是,倫理審查機制要求對研究計畫進行事先審查,產生限制研究自由的疑慮。倘若未妥善設計,可能因為審查者基於自身價值觀或學術意見而干預研究計畫之內容,造成對研究自由之戕害。不幸的是,研究自由的考量在人體研究法的立法中並未受到注意。本文認為,我國人體研究法下的倫理審查機制具有高度之違憲嫌疑。相關規定構成針對言論內容之事前限制,但其規範設計恐無法通過事前限制所觸發的嚴苛審查。同時,本法適用範圍之規定亦有不夠明確的問題。本文建議,在適用範圍、審查權限與救濟機制這三個面向進行改革。而在修法之前,審查會、衛福部與法院,亦應體察憲法價值,將研究自由之精神融入對相關法條之解釋與適用。
關鍵詞:人體研究法、倫理審查委員會、研究倫理委員會、研究自由、學術自由、違憲審查

〔財法〕方嘉麟、朱德芳
公司章程自治之界限——以章程置入反併購條款之可行性為核心
摘 要
現代企業業務經緯萬端,公司法規範有時而盡,尊重公司自治、賦予章程設計彈性幾乎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本文首先討論理論架構面的核心問題,公司法原則上應定位為具任意性與補充性,而我國實務上因法典架構與路徑依賴,公司法強行色彩十分濃厚。其次,本文提出六項政策衡量因素,以建立判斷特定章程設計合法性之架構。本文進一步分析近年兩則主管機關肯認為合法之章程條款,一則涉及限制董事資格,一則為董事彈性人數。本文認為主管機關錯誤援引條文類比,並且誤解章程條款可能的目的與效果,且未納入其他政策考量因素。本文從國家經濟政策、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控制權市場、保護弱勢者等角度分析,認為此兩條款之合法性有待商榷。期待本文所提出之章程條款合法性評估標準,亦可適用於分析其他具有爭議性的章程條款。
關鍵詞:公司章程、公司自治、強行法、任意法、路徑依賴、董事競業禁止、董事資格限制、董事人數、累積投票制、敵意併購防禦措施

〔財法〕方元沂
從美國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論我國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之發展
摘 要
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係為因應電子傳輸科技之發展,而允許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又電子投票制度與股東會電子通知和電子委託書制度關係密切,相輔相成,透過其所建構之股東會電子化機制,可降低股東會開會之成本,更有助於股東積極參與,從而改善公司之治理。我國於二○○五年修正公司法條文,明文引進電子投票相關制度,增訂了關於股東會電子召集通知、電子委託書及電子投票等規定。惟電子投票制度於引進後成效不彰,公司法復於二○一二年一月強制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採取電子投票制度。有鑑於我國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之相關規範仍存有進一步改善之空間,本文因之觀察和分析美國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和其對美國公司治理之影響,並比較我國與美國關於該制度之法律規範,為我國將來改進相關規範時提出建議。
關鍵詞: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公司治理、股東會電子通知、電子委託書制度、股東參與、虛擬股東會議、網路上有價證券活動報告、董事優位主義、股東優位主義、OECD公司治理原則

〔財法〕范建得、洪子洵、侯門
論基因專利實務發展及其評析
摘 要
基因,是否得為可專利之標的?此為生物技術領域發展下,無可避免的重要議題之一。本文將該議題分四部分討論,綜觀性地探討基因技術發展下專利法制實務的對應與評析。首先回顧歷年與基因可專利性相關之歐盟規定、指令及美國實務判決,觀察歷年對於基因可專利性主流觀點之演變。繼而研析基因的可專利性與生技產業於經濟面上之互動,以及基因在被予以專利時所面臨的挑戰。第三,從基因技術專利化引發之倫理爭議出發,以法律經濟之角度,將基因專利區分成資訊與物質面,探討基因被授予專利時應考量的因素,並評論「人類共同遺產」概念導入基因技術保護之可行性,最後回顧並檢討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之不足,以期未來建構生物技術產業相關制度時,有更通盤之考量。
關鍵詞: 基因研究、基因專利、生物技術、科技倫理、共同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