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0期 (2015年3月)

  • 2015-03-31
  • 楊嘉茵
〔刑法〕莊杏茹
從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社會價值論參與態樣——比較法之觀點
摘 要
當代刑事司法受法系傳統與社會價值影響至深,精神物質文明進步,與封建高權壓迫不同,因此我國在刑事訴訟改革進程中研議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應以公民權實質平等之參與精神為法理,思考參與態樣之有效性而為抉擇。陪審由公民獨立認定事實,判斷有罪無罪,裁定不受司法審查,無須說理,如何救濟,必為我國法律傳統之重大挑戰。蓋程序參與、事實認定、量刑判斷,密不可分,若由公民與法官同組合議庭,形成溝通式司法,就制度可行性而言,有助審判活動效益,妥速審理,值得參考,我國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態樣應強調公民參與擔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社會價值,定位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目的功能,使審判妥速,復增信度與效度,有不可或缺之司法利益。
關鍵詞:公民權、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比較法學觀點、陪審制、參審制、當事人進行模式、日本裁判員參加刑事審判法、溝通式司法

〔刑法〕許恒達
電腦詐欺與不正方法
摘 要
本文討論一九九七年刑法新增的電腦詐欺三則罪名(第三三九條之一、之二及之三),這些罪名以自動設備或電腦系統作為侵害客體,從而取得不法利益,然應如何認定其成罪界限,尤其是如何判定成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不正方法」,學說與實務往往面臨困擾。本文認為,要認定不正方法的實質內容,應觀察條文預設的交易結構,不同交易結構下的不正方法即有不同,分述如下:一、第三三九條之一的交易結構是「財產給付/對待給付」,故僅當使用者的給付不具財產性時,才算是不正方法;二、第三三九條之二的交易結構是「人別憑證/對待給付」,只要使用者出示形式正確,卻未得本人授權的憑證,即屬不正方法;三、第三三九條之三欠缺上述交易結構,但至少規定了「輸入虛偽資料及不正指令」等犯行,不正方法即為上述行為,至於成罪重心,則是個別要素因果關聯性的判斷。
關鍵詞:電腦詐欺、交易結構、不正方法、電腦資料處理、收費設備、付款設備

〔公法〕陳英淙
探討警察法之危害概念
摘 要
本文以警察法第二條「防止一切危害」為出發點,先瞭解危害及與危害相似之概念,並說明危害與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並列之不當的原因;隨即轉入正文,提出主觀與客觀、具體與抽象兩套危害概念的判斷模式,並闡述兩套判斷模式的交互為用,以修正及補強警察職權行使法和集會遊行法的相關內容;文末並以兩則案例印證之。
危害尚未發生而能夠予以防止,正符合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最高原則,然未發生之事無法未卜先知,只能預測得知,考量警察勤務的特性,本文主張以合理預測修正懷疑強度與危害量化,合理預測可再分為表徵危害與危害疑慮兩種類型;合理預測雖植基於線索,終究是一種評估與診斷,為符合比例原則以保障人權,必須再與具體危害搭配,並依損害分量與損害逼近區分為重大危害、當前危害、顯著危害和迫切危害,然潛藏危害不與焉。危害的概念與警察職權的行使必須連結,才能兼顧安全與自由,因而回歸警職法與集遊法,提出建議,期能有所助益。
關鍵詞:損害與侵擾、干擾、合理預測與表徵危害、危害疑慮、重大危害、當前危害、顯著危害與迫切危害

〔民法〕葉啟洲
從「全有全無」到「或多或少」——以德國保險契約法上約定行為義務法制之改革為中心
摘 要
在保險關係中,保險人經常以條款約定要保人負有說明、協力或採取避免危險發生的特定行為義務。基於對價平衡原則與誠信原則,課予要保人適當的行為義務,固屬妥當。但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義務違反效果,經常使得保險人得以免責或解除契約,進而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全部保障,有過於嚴苛之嫌。此時除了由法院對保險條款公平性進行內容控制之外,主要的規制方法為在保險法上就約定行為義務的要件或違反效果,設立強制性的規範,以提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最低限度的保障。德國舊保險契約法雖禁止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仍以「全有全無原則」作為規範基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非獲得全額的保險給付,就是保險人完全免責。二○○八年新法則揚棄了此一原則,改採酌減給付之原則,對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有顯著的提升。類似的問題在我國若依「特約條款」的規定,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而不負責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地位較德國修法前之情況更為不利,顯有改善之空間。本文擬以德國法的修正與其實施經驗為主要研究課題,進而從比較法的觀點提出我國法將來可能的修正方向。
關鍵詞: 全有全無原則、行為義務、因果關係、解除權、終止權、除外危險、損害防阻、特約條款

〔民法〕戴志傑
美國法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分享制度之研究
摘 要
近年來黑心產品致害事件頻傳,故消基會即提出「消費者保護基金」草案,明訂該基金創設上之法源依據及其目的,並規範該基金之經費來源。然儘管該草案立意甚佳,但細究其內容仍有諸多疑慮與商榷之處。是故,因現今美國法上已有若干州施行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分享法令而實踐如同上開基金之目的,從而本文即研究該國此等數額分享制度,其中包括該制度之公共政策及其實踐疑慮,以及其已涉合憲性爭議的相關判決,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於二○○七年Philip Morris USA v. Williams乙案判決後,論者間對該制度存廢與修正上所提出的相關意見。最後,希冀以該國此等制度之實踐經驗為鑑而供我國未來立法上之參考。
關鍵詞:填補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分享法令、消費者保護基金、徵收條款、平等保護條款、過度罰金條款、正當法律程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