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9期 (2014年12月)

  • 2014-12-31
  • 楊嘉茵
〔公法〕何萬順、廖元豪、蔣侃學
論現行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適法性——以政大法規為實例的論證
摘 要
我國有上百所大學實施英語畢業門檻,對於少數學者的質疑,教育部與學界普遍認為大學訂定畢業門檻屬「大學自治」之範疇。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明言:「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學界一般偏重本號解釋認定畢業門檻屬大學自治範疇之結論,卻忽略了「合理且必要」的前提。循此見解,「大學自治」下之任何畢業門檻均應受憲法與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拘束,不應違反比例原則或流於恣意。本文因此依一般行政法原則檢視我國大學英語畢業門檻之規定,並以政大相關法規為實例從學理面、公平面、法理面及實際執行面詳加檢視。
本文認為,政大之相關法規與行政法「禁止恣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有所不符。此外,該畢業門檻「只考核卻不提供教育」,不僅與大學之教育精神不合,也不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七條:「……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之規定:大學應為考核學生成績之唯一主體。況且,不提供教育只考核成績或是將考核之責委外的作法,正也辜負了憲法所賦予之「大學自治」精神。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發布後,學生若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據上述理由,本文懇切籲請教育部與各大學儘速重新審視此一政策,以期回歸憲法賦予大學自治之本意與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關鍵詞:英語畢業門檻、畢業標準、大學自治、釋字第五六三號、釋字第六八四號、行政中立

〔財經法〕沈宗倫
地理標示與商標的利益衝突與協調——評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相關司法實務發展
摘 要
近年來,「地理標示」的保護觀念逐漸成熟,雖然該標示後享有的既存價值,不若商標明確,但由於地理標示得以連結特定「地理區域」與該區域的自然或人文屬性所產出的商品或服務,在相當程度內,似形成另一既存價值。不可否認的,「地理標示」的既存價值富含商業、社會與文化的概念。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似為解決「地理標示」與「商標」間權利衝突的法源,向來亦伴隨有豐富的相關司法實務。為確保「地理標示」與「商標」於商標法正確的利益衡量,令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解釋適用,能具有正當化的基礎,並切合商標法的立法意旨,本文擬由國際公約、比較法與我國司法實務三方面,重新檢視與思考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關於「地理標示」的解釋適用,望能建立「地理標示」與「商標」間利益保護的均衡點,有益於未來司法實務對於相關議題的開展。
關鍵詞:地理標示、商標、原產地名稱、證明標章、團體商標、誤導、誤信

〔財經法〕劉連煜
論公司內部人出借股票的法律問題
摘 要
目前我國證券主管機關禁止公司內部人出借自家證券。惟從各國(地區)有關證券借貸制度可知,各國(地區)並無明文禁止公司內部人出借證券之情形。對於我國禁止公司內部人出借證券之議題,本文研究結論認為,基於憲法上保護人民財產權,及有關財產權之使用、處分及收益,不應在法律無明文授權之情形下作不當限制之考量,我國法令似不宜禁止內部人之證券借貸行為,而應改採取開放之態度,對之輔以適當之管理措施,這樣才能與外國法制接軌,也才能配合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之目標。總之,本文研究認為,我國禁止公司內部人出借股票此一法律問題之適當解禁,對我國相關業者及公司內部人權益至為重要,主管機關似有重新審思之必要。另外,本文一併研究如允許開放公司內部人出借其持股時相關申報等管理之措施,以供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上的參考。
關鍵詞:公司內部人、出借股票、證券借貸、套利、信用交易融券制度、資訊揭露、短線交易、內線交易、證券衍生性商品、公司治理

〔財經法〕王志誠
企業集團破產法制比較——解構與建構
摘 要
企業集團之成員企業在形式上雖各具有獨立法人格,但因在資本、人事、業務或財務等經營層面,形成緊密關聯或上下隸屬之關係,而在法律上及經濟上處於結合狀態。由於從屬公司受到控制公司之形式控制或實質控制,整體企業集團之經營實際上由控制公司之負責人所統一指揮,且從經營策略之擬定、營運活動之執行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等層面觀察,企業集團實具有同一經濟實體之顯著外觀。為建構企業集團之破產法制,必須針對關係企業破產之土地管轄原則、破產管理人行使否認權之要件及對象、行使詢問權(檢查權或調查權)之主體範圍、實體性合併理論、衡平居次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及法人格否認法理之適用等重要問題,建立完整之規範體系,始能因應企業集團化之形成及發展。
關鍵詞:企業集團、關係企業、否認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人格否認法理、實體性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