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8期 (2014年9月)

  • 2014-09-30
  • 楊嘉茵
〔財經法〕陳曉慧、黃雯琦
典藏機構設置電子閱覽區向公眾提供館藏著作之研究
摘 要
國內典藏機構能否在館內以電腦等設備,提供館藏著作之數位化成果供公眾瀏覽,依據主管機關之解釋,以該著作之數位重製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保存必要時,才得依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惟二○○一年歐盟資訊社會著作權指令第5條第3項第n款,則無此限制。
本文從歐盟指令出發,探討德國經驗,發現德國非以保存角度,係以典藏機構教育推廣與國民媒體能力、數位競爭力的角度出發,以平衡權利人與利用人的利益。研究發現,我國如導入限制條件較多的德國作法,即使不給付補償金,亦不違合理使用。且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本文並提出館藏數位化成果由館內擴及館外線上利用之建議。
關鍵詞:數位化、著作權、現場電子閱覽區、合理使用、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線上閱讀、數位典藏

〔財經法〕王怡蘋
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決定與法院核可程序之研究
摘 要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評議制度,乃於訴訟外由公正第三人循一定之爭議處理程序,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判斷,解決當事人間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紛爭。評議決定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得依金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可,俾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由於評議決定在個案上容許公平合理之判斷,且同時具有調解建議及準仲裁之性質,就此一特殊制度法院應採取何等密度之審查標準,實務上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藉由英國與我國之立法例、爭議處理程序及法院審查案例等比較研究,嘗試為我國法院核可程序之審查界線及操作基準提出具體建議,希能對我國金融消費紛爭解決替代機制之監督與功能促進有所助益。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訴外紛爭解決途徑、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消費評議、調解、評議決定、法院核可程序、公平合理原則、司法審查、金融消費訴訟替代機制

〔財經法〕戴銘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報酬請求權之研究
摘 要
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雖有對於董事的報酬決定程序之規定,惟未經此一程序時,董事是否有報酬請求權?此一問題,我國實務及學說之見解紛呈,頗具爭議。若依據美國法制,董事之報酬原則上限於有明示約定時始能請求。若依據日本法制,通說認為未經法定程序者,董事無報酬請求權。本文認為只有在董事與公司原有約定報酬,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未同時決議董事報酬,而董事在「就任前」便已向公司請求報酬時,才會產生董事有無報酬請求權之爭議。而依據民法第547條之規定,董事應可向公司主張報酬請求權。不過,若從立法論而言,似可考慮修改公司法,明定董事必有報酬,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關鍵詞:報酬、報酬請求權、董事、薪資報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經營與所有分離、默示報酬

〔民法〕徐婉寧
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之研究——以我國實務見解及日本法為素材
摘 要
民法債編於一九九九年時,增訂了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明文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將僱用人之保護照顧義務予以明文化。然而由於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乃係一抽象規定,對於保護照顧義務之具體內容並未詳加論述,因此如何特定保護照顧義務之內容,據以主張僱用人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對受僱人而言即為一棘手的課題。此外,關於保護照顧義務的性質、僱用人違反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時之效果,學說上仍有爭議;且自債編修正以來,縱使實務上已累積了相當的案例,學界對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相關的研究仍十分有限,且欠缺對我國近年來的實務見解為進一步分析整理之探討。因此,本文擬以實務見解為中心,先探討保護照顧義務之性質,進一步去探究其具體內容及其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防治義務之關係。隨後分析其與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第四八七條之一的關係,最後進行日本法之介紹與探討,冀透過比較法的觀察,對於我國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之發展及實務上的運作能有所助益。
關鍵詞:保護照顧義務、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他人之法律、債務不履行、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民法第四八七條之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