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5期 (2013年12月)

  • 2013-12-31
  • 楊嘉茵
〔民法〕姜世明
間接證明之研究
摘 要
民事訴訟程序中,於證據提出與證據調查程序,負有舉證責任之一造,須對於訴訟之待證事實提出證據,藉由法院調查後,進行證據評價而認定待證事實是否存在。此一程序攸關訴訟之勝負,對於當事人而言,自具重要性。但因對於自由心證之研究有限,其中關於間接證明之理解,亦尚有部分操作方式未獲釐清之處,每每導致當事人對法院認事之疑慮,因而對於相關議題加以研究,自有實益。
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前者可直接藉由法官就該證據之感官認識,進而認定直接事實即待證事實是否存在;然若直接證據不存在,此時即必須藉由間接證據,先行證明間接事實之存在,再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論直接事實即待證事實之存否,此即為間接證明。
間接證明與輔助事實不同,輔助事實係證明構成要件以外之事實;而其與表見證明是否有所區別,於德國學說亦有所爭論。另對於間接證明應用於實際訴訟中,由於間接證據僅得以證明間接事實之存在,而間接事實推論待證事實之過程中,須有法官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協助,對於如何間接證據、如何間接事實可為如何對於待證事實之推論,在理論及實務上均有所爭議。本文擬先提出抽象化證明模組,再輔以實務中較具爭議性之傷害保險及通姦事件之判決分析,勾稽實際案例中間接證明如何運作之圖像,祈能藉此建立間接證明之模組,以供參考。
關鍵詞:待證事實、間接證據、間接證明、證據評價、自由心證

〔民法〕許政賢
契約結果導向的司法控制——初探民事裁判結果導向案例
摘 要
在契約法的發展過程中,調和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緊張關係,或契約自由的範圍及內容控管的界限,殆屬最具爭議問題之一。雖然藉由法院裁判以形成司法控制,早已成為廣泛承認的事實,但在方法論上,如何建構更切合現實的模型,而更能發揮引導實務運作的功能,乃成為當代契約法的重大挑戰之一。本文藉由實務案例的觀察,認為考量結果早已是法院裁判的實然,而就契約的司法控制而言,本文主張結果導向方法的引進,將為契約法的適用過程注入新元素。同時,為使理論建構得以切合詮釋實務運作的功能,本文初步嘗試針對我國民事裁判,發掘其中可能涉及結果導向方法的相關案例,並試圖藉由所提理論架構的分析,建立基本類型及解析運作模式,以供未來理論分析及實務運作的參考。
關鍵詞:結果導向、結果取向、司法控制、契約自由、契約正義、典範、釋義理論、法學方法、法官造法、法律經濟分析

〔民法〕劉明生
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
摘 要
我國民事訴訟第二五四條第一項本文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六五條第二項均採取訴訟繫屬中移轉或讓與不影響原訴訟之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然我國民訴法於二○○○年時修正第二五四條之規定,認為僅他造不同意之情形移轉之人或第三人亦得聲請法院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繼受人無須他造當事人之同意即得提起主參加訴訟。此項修法與當初採取訴訟繫屬中移轉或讓與不影響原訴訟之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乃為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之間是否有相契合之處。於二○○三年民事訴訟之修法者,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法院得依職權通知與第五○七條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及於二○○○年增訂第二五四條第四項法院應通知繼受人參與訴訟之規定,是否因此等規定之增訂即可使既判力擴張及於訴訟系爭物之善意繼受人,則產生疑問。關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訴訟系爭物之善意繼受人,於我國學說上則有訴訟法既判力擴張說、實體法善意取得說與雙重善意說見解之提出。從比較法之觀點言之,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二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既判力不得擴張及於實體法上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於德國學說上則出現訴訟繫屬善意說、實體法善意取得說與雙重善意說之見解,上述學說之見解究以何者較為妥當,則有作更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主要在探討承認當事人恆定原則之目的、訴訟繫屬中訴訟系爭物移轉或權利讓與之法律效果,尤其法定訴訟擔當、重複起訴之禁止、使訴之聲明與實體法狀況相符合之問題、繼受人程序參與之問題,以及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是否及於何種情形可擴張及於訴訟繫屬中權利或訴訟系爭物之繼受人,尤其訴訟標的涉及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繼受情形,可否及於實體法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本文之目的乃在尋求貫徹當事人恆定原則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與兼顧繼受人利益保護之程序運作,並明確化何種情形既判力可擴張及於訴訟系爭物或權利之繼受人。
關鍵詞:既判力、善意取得、訴訟標的權利或訴訟系爭物之繼受、當事人恆定原則、法院職權通知、第三人撤銷訴訟

〔公法〕劉定基
議會至上與人大至上——從英國違憲審查的發展看中國違憲審查的未來
摘 要
中國雖於一九五四年即通過公布第一部憲法,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規範性格,並未同時確立。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落實憲法根本大法的規範效力,回應人權保護的要求,建構法律及行政法規牴觸憲法時的違憲審查或監督機制,遂成為一項重點課題。本文擬借鏡採取與「人大至上」相似的「議會至上」原則的英國違憲審查制度發展經驗,探究中國司法機關在違憲審查制度中可能扮演的角色,特別是若尊重中國憲法文本,採取以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中心的違憲審查機制下,各級法院是否仍有參與法規合憲控制的空間?又該如何參與?凡此,均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問題。
關鍵詞:違憲審查、英國、中國、議會至上、人大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