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2期 (2018年3月)

  • 2018-03-31
  • 楊嘉茵
〔民法〕魏伶娟
論藥品製造業者於不良反應事件下之民事藥品責任──以德國損害賠償法第二次修正法對藥品交易法之改革面向為考察中心
摘 要
隨著醫藥科技進展,不斷有新藥品進入市場,期望能更好地發揮治癒疾病或減緩疾病伴隨而來之痛苦等效果。惟若藥品具有無可容忍之有害作用,致使用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害,那麼在民事層面上,如何使其獲得適當賠償,於現代社會實為一相當重要之課題。其中,因藥品製造業者身為藥品得以面世的催生者,其資力狀況亦多相對雄厚,故往往身處求償風暴之中心。就我國現行法規言,並未另設有民事藥品責任制度,故常見藥品受害人依民法侵權責任或消保法商品責任等規定,向藥品製造業者請求損害賠償。但在此規範框架下,藥品受害人往往受累於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因舉證不足而遭受敗訴苦果。相對地,如何完善民事藥品責任之架構、面向與內容,為德國立法者長期關注之焦點。於第二次修正損害賠償法時,立法者選擇在藥品交易法第84條、第84a條規定中,分別透過轉換藥品缺陷領域之舉證責任、引進因果關係推定以及新增資訊請求權等設計,力圖緩和藥品受害人在藥品訴訟可能面臨之困境。整體而言,德國民事藥品責任所採取之規範模式,確有其值得借鏡之處,應可作為我國將來在進一步規劃民事藥品責任時之參考對象。
關鍵詞: 民事藥品責任、侵權責任、消保法商品責任、藥品交易法、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比例、資訊請求權

〔刑法〕林鈺雄
不法原因給付與犯罪所得沒收──初探刑法上之準不當得利
摘 要
「出於(雙方)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如向公務員行賄,使其從事職務上行為,應認給付者亦具有不法原因。此類案例,單就給付者依民法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而言,固無疑義;但問題是:為何同樣出於不法原因而受領賄款之人,依法卻能保有不法利益?給付者固然咎由自取,但受領人更值得法律保護嗎?本文從此問題意識出發,指出「透過不法行為之利得,必須被排除」乃整體法規範秩序的共同立場,民、刑、公法皆然。民法不當得利制度只處理到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但受領人能否終局保有該利益,仍應併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利得沒收制度,性質上即是刑法上之(準)不當得利,本文以不法原因給付為核心,探討民、刑法之不當得利制度之交錯問題。
關鍵詞: 不法原因給付、沒收、利得沒收、不當得利、發還、被害人優先原則、準不當得利、返還給付、扣押、假扣押

〔刑法〕謝如媛
少年修復式司法的批判性考察──從少年的最佳利益到利益衡平?
摘 要
修復式司法運用於少年事件已成為刑事政策上重要議題。然而,在嚴罰化及被害人地位提升的趨勢底下,修復式司法若著重在各方利益(加害人、被害人、社區)的衡平,可能與促進少年健全成長的目的相違背。片面強調少年認錯道歉的重要性、並要求負起修復的責任,可能使得少年非行的社會經濟脈絡被忽視、掩蓋,以「究責」為目的的作法也會減損少年司法的福利色彩,並影響少年最佳利益的考量。本文從少年認錯的心理過程、少年司法應如何看待少年面對被害(人)的態度、以究責為目的並將非行責任個人化的問題點、少年的社會融合等觀點進行分析、檢討與建議,以期修復式司法在少年事件的運用能夠更謹慎而完善。
關鍵詞: 少年、修復式司法、被害人參與、被害陳述、少年的最佳利益、健全成長、責任、悔悟、社會融入、再統合

〔財法〕陳俊元
強制保險或強制揭露?我國會計師責任保險定位之再省思
摘 要
本文旨在從比較法觀點,釐清我國會計師責任保險之定位,並提出具體之立法建議。會計師具專業守門人之性質,如何在其責任與保護投資人間尋求平衡,甚為重要。首先,本文認為我國目前仍欠缺全面採取強制保險之正當性基礎。我國現行法僅要求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強制投保,亦非妥適。再者,美國法在律師責任保險有關於強制保險與強制揭露兩大模型之辯論,且多數州採取強制揭露之方式,可供我國參考。由於兩種模式各有其優缺點,本文乃主張我國可採取綜合模式──基本上採取強制揭露,但在必要時適用強制保險之模式,如此也有助於責任保險監督與信號功能之發揮。最後,本文據此重新架構細部法律關係,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以供後續研究與實務之參酌。
關鍵詞: 會計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守門人、公司治理、強制保險、強制揭露、監督功能、信號功能、告知後同意、法人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