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8期 (2017年3月)

  • 2017-03-31
  • 楊嘉茵
〔公法〕張志偉
記憶或遺忘,抑或相忘於網路──從歐洲法院被遺忘權判決,檢視資訊時代下的個人資料保護
摘 要
歐洲法院(Europäischer Gerichtshof, EuGH)在二○一四年五月針對網路上的個人資料保護作成指標性判決,判定只要該當事人享有資料保護法上的刪除請求權,搜尋引擎業者Google即負有義務,將特定連結從其搜尋結果列上移除。文獻與媒體報導多簡稱為「被遺忘權」判決。本文旨在介紹並分析此一歐洲法院指標性裁判,並針對判決所肯認「特定搜尋結果不予顯示之請求權」(Anspruch auf Nichtanzeige bestimmter Suchergebnisse,下稱為「被遺忘權」)的論據加以探討。對此判決有基礎瞭解後,則試圖從我國憲法及德國基本法規範中探求該請求權的憲法基礎及其衡量因素;再者,本文亦探討如何將此一請求權具體落實於法律;最末則是評釋我國法院關於被遺忘權裁判,借鏡歐洲法院裁判的論理,探討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上可能的繼受途徑,以作為本文的結論與展望。
關鍵詞: 歐洲法院、被遺忘權、人格權、資料保護

〔公法〕宋峻杰
日本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認定之考察──以日本學校事故判例法理為引
摘 要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上乃出現有學童、抑或學生因國公立學校設施整備不當或是教師違背安全注意義務而遭逢傷害,事後由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之訴的案例。基於學校教育乃國家為落實保障人民受教育權所應當採取之諸多政策中的重要一環,故透過「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探討,進一步明確指出國家(政府)真正應為之事,乃有其意義。惟「學校事故」因人、因時與因地之各種條件,而具多樣性,因此基於憲法保障兒童人權(受教育權)之觀點,審視法院是否對於各種案例之前因後果,有適當的理解並從而依法且合理地裁定原告之訴訟請求乃有其必要。本文即試以鄰國日本為他山之石,對其累積迄今之龐雜的學校事故判例法理,於部分條件限定下進行一整理與檢討的工作。
關鍵詞: 學校事故、國家賠償、安全注意義務、行蹤掌握義務、受教育權、成長發展權、教育條件整備權、在學契約、與有過失、修復式正義

〔勞社法〕徐婉寧
通勤災害之認定基準──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
摘 要
通勤災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對於勞資雙方的權益有重大的影響。我國於勞工保險條例授權制定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中,明文規定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傷害,而予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然其是否屬於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卻非無爭議。再者,現行法上對於通勤災害之定義與認定基準,實付之闕如。則通勤災害之認定基準是否和一般的職業傷害相同,應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即有疑義。蓋通勤災害之本質,與職業災害並不相同,後者乃係處於雇主控制下,業務所內含之危險現實化的結果。則如何去認定是否屬於勞工保險應予給付之視為職業傷害的通勤災害,實有加以探究之必要。本文擬藉著評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釐清我國通勤災害之認定基準,並透過日本法之介紹,探究通勤災害應有之認定基準。
關鍵詞: 通勤災害、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職業災害、就業關聯性、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災補償、勞保條例、職業災害保險

〔民法〕林宗穎
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理論建構與案例類型之具體化──以德國與臺灣案例為中心
摘 要
現代醫療服務高度分工下,醫療糾紛往往非個別醫師醫療過錯所致,而係醫療機構經營過程風險實現之結果,醫療機構應妥適規劃經營流程、形成整體營運組織,以確保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醫療機構若違反此組織義務造成他人損害,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僱用人責任係以所屬醫師有醫療過錯為前提,尚屬不同。蓋依法人實在說及過失客觀化之觀點,法人團體得獨立履行義務、並為其義務違反獨立負責,故非自然人之醫療機構仍得就其本身組織義務之違反獨立負侵權責任。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建構,使病患無庸再探究個別醫師有無醫療過錯、究竟醫療過錯係存在於何醫療環節,有助於無醫療專業知識之病患求償,而醫療訴訟不再僅聚焦於個別醫師是否有醫療疏失,亦有助於緩和醫病間緊張關係。
關鍵詞: 醫療機構組織責任、組織義務、交易安全義務、法人團體侵權責任、僱用人責任、自己責任、代負責任、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