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2期 (2015年9月)

  • 2015-09-30
  • 楊嘉茵
〔基法〕王泰升
臺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為例

中國自清末至民國在司法官任用制度上都要求經專業考試,但實踐上仍有不少未經考試及格者,且該項考試只重西式法律知識。制度上亦標榜司法獨立,但現實上司法官素質不佳,乃以傳統官僚體系思維採考核制度,司法官因而難以獨立於「上級」之外。國民政府則採司法黨化,以黨中心控制政治性案件裁判、以黨義影響一般民刑事裁判。司法官的待遇差使得傳統的制度性貪瀆難斷根,故社會對司法官觀感更差,越少人才願投入。上述民國中國的制度及文化主導了戰後臺灣的司法,導致臺灣民眾未能對司法官產生信賴感,故宜有所改變,讓法官成為夠格為獨立審判的專才。
關鍵詞:司法、法官、檢察官、司法獨立、黨化、貪瀆

〔民法〕黃瑞明
立法者奉送的毒蘋果——從「另類觀點」論民法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是錯誤立法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立法者僅在極端情況下始介入私法關係,「有效但得撤銷」與無效即是兩種介入方式。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對於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所作的規範屬於前者。對於習於法教義學思維的我國學者來說,相關條文都繼受自德國,其正確性不言可喻。儘管如此,本文仍嘗試提出一個「異端邪說」,論證此二規定在實際上造成不利於被詐欺人與被脅迫人的「有效且不得撤銷」結果。對於他們來說,必須於除斥期間之內行使撤銷權以及在訴訟上盡舉證責任等都是難度極高的障礙。如此一來,加害人反而可以保有不法獲利。為強調觀點之不同足以得出迥異之結論,本文特別提出法社會學(包括荷爾姆斯所代表的美國法律現實主義)與法律受規人(其中的被害人與非法律人)的觀點。筆者以身為連動債被害人的訴訟經驗印證現行法的問題重重,並主張通往解決之道的第一步應是刪除此二規定而代以第七十二條,蓋詐欺與脅迫均違反公序良俗也。
關鍵詞: 私法自治、法社會學、美國法律現實主義、法律受規人(庶民)、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詐欺、脅迫、民法第七十二條、公序良俗

〔刑法〕薛智仁
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為故意理論辯護

在二○○五年的刑法總則修正中,立法者依據罪責理論的原理,將不可避免禁止錯誤的法律效果修改為阻卻罪責。不過,本文將指出,罪責理論並非貫徹罪責原則的最佳方案,其將不法意識視為故意以外的獨立罪責要素,使禁止錯誤的行為人受到比構成要件錯誤的行為人更不利的待遇,是迄今仍找不出合理根據的作法。相對之下,故意理論將不法意識視為故意的組成部分,平等對待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的行為人,才是合理的出發點,至於罪責理論批評其造成難以忍受的可罰性漏洞,以及不當地優惠習慣犯與確信犯,都是言過其實的指摘。依此立場,故意固然仍是主觀不法要素,其內涵卻產生大幅的變化,難以和現行法相符合,有待立法者修法採納。
關鍵詞: 禁止錯誤、故意理論、罪責理論、罪責原則、不法意識、構成要件錯誤

〔刑法〕謝煜偉
特殊圖利罪之解釋與立法建議——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本文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解釋與適用為核心,從實務判決出發,探究本罪之罪質與犯罪實行態樣。本文主張必須從「職務執行公正性」的角度,將本罪定性為濫權類型犯罪。進而,本罪可區分為「利用職權機會圖利型」以及「利用身分圖利型」兩種不同的犯罪實行態樣,以進行合理的限定解釋。就「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而言,「職權機會」不等於「職務上之機會」,需涉及公權力等權限行使之事務處理。就「利用身分」圖利而言,行為人藉由職務身分上之實質影響力,而使主管監督事務之承辦公務員產生心理拘束效果進而做出一個涉及具體權限行使之錯誤決定。此際,本類型之「明知違背法令」係指斡旋之行為人明知承辦者(被斡旋者)之行為將違背法令。最後,從立法論而言,可考慮刪除特殊圖利罪,改以處罰根據較明確合理的斡旋賄賂罪代替之,但不應採取「地位利用說」而應採取「職務公正性妨害說」來構思其構成要件。
關鍵詞:濫權、賄賂、圖利、違背法令、斡旋關說、職權機會、職務上行為、非主管或監督事務

〔公法〕陳淳文
人民聲請釋憲制度的改革展望

法國過去堅持人民不能在憲法訴訟中扮演任何角色,強調事前且抽象之審查模式,是歐陸的特例。然而,法國在二○○八年修憲引進人民聲請釋憲機制,終結其特例情形。此制度改變是為了在歐洲人權法院與本國法院的競爭中,法國奪回在憲法與人權領域的主導權。在過於強調個人權利保護的憲法訴訟制度中,使憲法法院成為最主要的人權保障者,固然有助於人權的維護,但卻可能造成憲法法院因案件過多而癱瘓,且也會使憲法法院與其他法院間發生緊張甚至是衝突關係。有鑑於歐陸經驗,我國的改革方向應一方面縮短救濟期間,提前解決憲法問題,但同時也要強化大法官與其他法院間的分工與合作關係。憲法法院的首要任務仍應為憲法維護者,但其仍得與其他法院一起扮演權利保障者的角色。
關鍵詞:人民聲請釋憲、法國2008年修憲、憲法委員會、歐洲人權法院、憲法訴願、事前審查、抽象審查、優先之合憲性問題、人權保障者

〔公法〕劉建宏
法治國圖像變遷下司法權功能之再探討——德國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制度之研究

二○○○年二月,德國法官學會以「調解與行政訴訟程序」為題,在Trier召開年會,研究法官調解制度在行政訴訟程序中適用之可行性。該次會議中決議:於FreiburgBerlin之行政法院試辦法官調解。
二○一二年六月,德國聯邦眾議院通過行政法院法第一七三條修正案,賦予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制度實證法之依據。至此,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正式從試辦程序成為常備程序。德國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制度自二○○○年試辦至今,已逾十年,其成效如何?又所謂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應如何精確定義?與其他制度有何區別?調解程序之內容如何?本文擬探討彼邦此一制度之內容,以供我國行政訴訟學說及實務參考。
關鍵詞: 多元門戶法院、法治國圖像變遷、合作國家理念、裁判外紛爭解決、行政訴訟中法官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