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41期 (2015年6月)

  • 2015-06-30
  • 楊嘉茵
〔刑法〕邱文聰
從迷失的身分重新找尋食品攙偽假冒管制的可能途徑——以食品身分標準為分析焦點
摘 要
近來食品的攙偽假冒事件層出不窮,然而在傳統的危險防禦管制典範下,正確的產品標示毋寧已是達成避免消費者誤認的最有效手段,既有的事後救濟與制裁也理應足以因應例外產生的健康危害風險。但是這樣的管制策略忽略了食品的攙偽假冒本身並非僅侵害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的經濟上權益,更已是當今食品安全與健康危害的主要來源。食品的攙偽假冒因而在現今的風險社會中帶來管制典範移轉的需求,進一步挑戰現有將攙偽假冒之認定繫於食品標示資訊是否正確的管制模式。本文以美國「食品身分標準」制度為例,說明一種獨立於標示資訊而判斷「攙偽假冒」的可能管制模式,分析該種管制模式所具備的前置化風險管制功能,並探究以之填補我國食品安全管制漏洞的可能性。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身分標準、攙偽假冒、食品標示、標示不實、食品添加物、風險預防

〔公法〕楊培侃
藥品資料專屬保護之不引據義務——以加拿大拜爾案為中心
摘 要
資料專屬保護制度,旨在保障藥商為取得新藥上市許可所有新藥安全性與有效性之試驗資料免受他人不公平之商業使用。此等新興的智慧財產保護形態首見於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1711條,加拿大據此採取資料專屬保護制度,然對於該制度下要求衛生主管機關不得引據研發藥廠所提試驗資料,何謂「不引據」或「非依賴」之概念,引發拜爾案對此問題之熱烈爭議。因此,本文擬就加拿大拜爾案所涉資料專屬保護之法令,探討「不引據」概念在資料專屬保護制度下之可能解釋及其意涵,分析寬嚴不同之解釋對研發藥廠與學名藥廠利益之消長,並尋求平衡藥品研發創新與公共健康價值之可能解釋,提供我國藥事法第40條之2解釋適用之參考。
關鍵詞: 資料專屬保護、不公平商業使用、不引據(非依賴)、未揭露資訊、試驗資料、學名藥、專利藥、生體相等性、比較試驗

〔財經法〕陳肇鴻
零售市場投資產品之法律糾紛、訴訟風險及投資人保護——臺灣有關連動債及共同基金訴訟之實證研究
摘 要
本文共研究自二○○○年以後至二○一二年年底前,有關共同基金及連動債之訴訟共322件,並分析訴訟最終結果與投資人特質、主要爭點及法律主張間的關係,本文主要發現如下:首先,投資人之勝訴率不高,此代表銀行所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相當低;其次,就連動債糾紛,向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尋求救濟未必較有利;其三,由於資訊有限,本文尚無法證明法院對具若干特質的投資人就較有利;其四,除主張契約未成立外,原告勝訴率未因主張不同爭點而有明顯差異,但規範上應就銀行銷售產品後之義務方面作進一步澄清;其五,本文未發現若原告舉出特定的請求權基礎或訴訟策略,和訴訟結果間有統計上顯著的關係,亦無證據證明引用多個法律依據即可增加投資人勝訴的機會。
關鍵詞:實證研究、法律風險、訴訟風險、投資糾紛、共同基金、連動債、信託、銀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財經法〕蔡昌憲
省思公司治理下之內部監督機制——以獨立資訊管道的強化為核心
摘 要
從本文檢視的案例似可發現,欲使含內控制度、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在內之公司內部自律機制確實運行、董事監督義務有效發揮,企業內部資訊流通乃關鍵之前提。本文透過組織行為之觀點,分析董事會決策過程之步驟,以瞭解資訊流通扮演的角色;並藉此印證:確保獨立之資訊獲取管道以提供董事會多樣的資訊來源,乃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下之內部監督機制的重要關鍵。又本文認為,自現行我國公司治理模式觀之,無論是雙軌制下的監察人與獨立董事,抑或是單軌制下之審計委員會,均有企業內部資訊流通的缺失存在。鑑此,本文綜合提出以下改革芻議:公司監督者直接掌控內部稽核與外部稽核、強化舉報制度、公司監督者獲得外部法律或其他專業顧問之建議與協助。
關鍵詞: 組織行為、內部資訊流通、內部稽核、外部稽核、舉報制度、
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內控制度、監督義務

〔財經法〕林建智、蔡信華
專屬保險監理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建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
摘 要
專屬保險乃非保險業之企業集團,為承保母公司或企業集團本身風險而設立之保險組織,以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由於國際金融市場自由化,各國金融監理逐漸採取解除管制政策,引發國際專屬保險註冊地競相提供較佳法規制度吸引企業投資之規範競爭,如何相應採取適當之興利防弊措施,自屬當前保險監理之重要課題。本文首先檢視專屬保險的法律概念與經濟功能,分析全球專屬保險註冊地的立法趨勢,及其重要監理課題。其次,本文探討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建議適用的保險核心原則。再者,本文針對國際上重要的外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探究我國未來適當的立法模式。最後,本文擬具建構我國專屬保險制度之立法芻議,提供相關單位未來推動專屬保險制度之參考。
關鍵詞:專屬保險、替代性風險移轉方法、境外保險中心、規範競爭、監理套利、保險監理、保險核心原則、資本適足性規範

〔勞社法〕侯岳宏
法人格否認理論在臺灣與日本勞動法上之運用與發展
摘 要
是否為勞動契約上之雇主,在勞雇之間產生爭議時,影響到勞工得向何人請求確認勞動契約上受僱地位,以及請求給付工資。理論上,雇主限於勞動契約上所明示的當事人。不過,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因此若僅使契約上的雇主對於勞工負責任,有時會欠缺妥當。在此情形之下,學理上常見採用法人格否認理論,來擴張雇主之概念。近年來在勞動法案件,也有法院判決採用此理論。因此,此理論在勞資間的糾紛如何適用,實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有鑑於此項理論在日本已有許多討論,也受到該國法院實務的援用。因此,本文考察法人格否認理論在日本學說與實務的相關發展,並整理出其特徵,以作為我國學說與實務進一步討論與運用之參考。
關鍵詞:法人格否認、揭開公司面紗、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勞動委員會、裁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