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6期 (2014年3月)

  • 2014-03-31
  • 楊嘉茵
〔基法〕黃忠正
論Otfried Höffe的正義作為交換
摘 要
Otfried Höffe是當代德國最著名的法哲學家之一,他的理論被標誌為「正義作為交換」。Höffe的正義理論以社會契約的原初狀態為基礎,以政治正義的國家形式為目標。Höffe的正義作為交換之理論,交換的原因是交換沒有倫理上的爭議,而且交換無需公平交換以外的道德;交換的本質是給付與對待給付的予取等價,是人人相互承認生命、自由、財產;交換的客體是行為自由的可能性,是三組不同的利益;交換的方式最重要在追求每一個別之人的利益,而非集體的利益。Höffe應用正義作為交換之理論來證立人權的普遍性以及證立國家與法律的正當性:人權具有普遍性,因為人權是先驗利益的先驗交換;國家與法律具有正當性,只有當國家與法律保障人權。對Höffe思想的專門研究,可惜國內至今未見。本文研究Höffe的思想,本文一方面為Höffe的理論做辯護,另一方面也提出自己的批判與建議。
關鍵詞:Otfried Höffe、正義、交換正義、政治正義、證立人權、證立國家與法律

〔刑法〕薛智仁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解釋及立法
摘 要
針對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立法者在一九九七年增訂刑法第三二三條,將電磁紀錄視為準動產並適用竊盜罪予以處罰,在二○○三年則是刪除該準動產規定,與刪除及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一併規定於增訂之第三五九條。此一構成要件的保護法益內涵為何,迄今在實務及學說上尚無共識,相關構成要件的解釋因而顯得漫無方向。其問題根源在於,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的構成要件過於概括,使得各種保護法益的觀點都只能局部解釋本罪的處罰根據。在檢視立法理由的說明及國內學說的主張之後,本文認為在現行法底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不在保障資訊安全的社會信賴,也不在保障電磁紀錄之資料私密性,而是在保障個人的整體財產。這個觀點,最符合本罪的立法沿革、法定刑設計及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本文依此提出本罪在現行法底下的解釋方案,並附帶檢討最高法院針對臺灣陶氏公司案的判決。同時,為了根本地解決本罪保護方向不明的問題,初步建議未來宜朝保護個人秘密的方向修正本罪。
關鍵詞: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資訊安全之社會信賴、整體財產利益、個人秘密利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概念、告訴權人、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財經法〕葉啟洲
要保人告知義務法制之改革:消費者保護、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之交錯與位移
摘 要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於要保人告知義務之規定,距離前次修正已逾二十年。此二十年間相關爭議案例不但未曾減少,其爭議類型甚至有益加多元的趨勢。現行規範以及相關判例是否已適當地提供解決的方法,卻有疑問。近年德國新保險契約法甫完成百年來的最大幅度修正,該國新法對於要保人告知義務的規定,基於強化保護消費者的目的而採取全新的規範方式,特別是新法限縮保險人的解除權的適用,引進終止權及契約關係調整權,減少要保人因此完全喪失保險保護的可能性,同時兼顧對價平衡原則的維持。另一方面,對於惡意的要保人,也盡可能杜絕其濫用保險制度的機會,以維護危險共同體的利益。此等修正牽涉到最大善意原則、對價平衡原則以及消費者保護等三大理論基礎對於要保人告知義務法制的交錯影響,對於我國法在實務上已經出現的諸多問題,或可作為借鏡。本文擬從我國實務上已經產生的問題出發,再參考德國新法的精神,擷取適合我國的規範,進而對我國法未來的發展提出具體的修正建議。
關鍵詞: 告知義務、最大善意原則、對價平衡原則、消費者保護、眼耳原則、保險人說明義務、詐欺、保單價值準備金

〔財經法〕游啟璋
現金逐出合併時少數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
摘 要
現金逐出合併,為控制股東逐出少數股東最直接的方法。控制股東可以透過不當的逐出合併,剝削少數股東。但是,逐出合併也可能是公司私有化、降低營運或代理成本的重要方法。美國法上,為控制控制股東不當逐出少數股東,課以私有化交易強制揭露的義務,就合併交易為嚴格的司法審查,或給予少數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然而,在我國,現行法上,對於公開公司私有化或逐出交易並無強制揭露的規定,而控制股東對於少數股東是否負有受託人義務,亦有可疑。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唯一可以控制控制股東不當逐出少數股東的工具,就是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少數股東不同意現金合併的價格時,可以請求法院核定公平價格。如果核定價格過低,損害少數股東的權益,鼓勵無效率的逐出合併,核定價格過高,降低控制股東進行有效率的逐出合併的誘因。正確的核定公平價格應考量價值是否在合併前已經存在,而不單以是否發生在合併交易後,如果合併交易前已經存在的再投資計畫或機會,儘管在合併後才實施、才產生的效益,仍應與少數股東分享。
關鍵詞:控制股東、少數股東、現金逐出合併、驅逐合併、私有化、下市、股份收買請求權、控制私利、公平價格、公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