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2期 (2013年3月)

  • 2013-03-29
  • 楊嘉茵
〔財經法〕曾宛如
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多數股東權行使界限之另一面向
摘 要
二○一二年公司法修訂引進了影子董事及事實上董事之制度,對我國而言實屬一重大變革。影子董事主要為英國、澳洲及紐西蘭等大英國協之國家所採行,細究各該國家之成文法及判決不難發現我國新法有關影子董事之規定過於簡陋。「公司董事慣習聽其指示或命令而為行為之人」乃影子董事於成文法上之常見定義,上述國家之判決致力於闡述其構成要件。從影子董事之控制力、指示之行使方式、指示之範圍、慣習之形成、義務及責任之範疇、甚至於法人董事之董事何時成為影子董事及母公司是否必然成為子公司之影子董事等皆有詳細討論。此外,何時應適用及應不適用影子董事之規定於法條中皆有明文。相較之下,我國之簡單定義不足以處理影子董事之各種問題,未來可能引發極大爭議,關係企業就是一顯著例子。本文細究影子董事之要件、義務、責任及除外情形,並以我國法為例提出修法及解釋建議,希望可以為此新制提供適用之參考。
關鍵詞:法律上董事、事實上董事、影子董事、受任人義務、母公司、子公司、控制股東、不法交易、董事失格、替代責任

〔財經法〕林建中
一個關於累積投票制的疑惑
摘 要
公司法的累積投票制, 一直是教學與理解上的困擾點。公司法中的累積投票,要求將每股股數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以作為各股東投票權的總數。然而,為何乘以應選董事席位會產生累積投票制所宣稱的「保障少數股東董事會代表席次」的效果,卻一直是個謎團。
本文以帶入數例實際演算案例的方式,推算各種設定下的投票模型,發現現行法中將投票權數依照應選董事席位予以膨脹,其實跟一般一股一票的情形,並沒有明顯不同;反而是由於投票權數的擴張,加強了分裂的風險與計算的困擾。因而,在這樣的懷疑下,本文藉由美國早期文獻交互查核,重新確認美國法上所謂的累積投票制的操作邏輯,以及在探討該制度移植到臺灣來後所出現的矛盾情況;最後並維持「每股股數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作為投票數的作法並無實際效用的結論。
關鍵字:公司法,累積投票制,比例代表,Droop Quota(特羅普數額或稱族普基數),贏者全拿,少數股東壓制

〔基法〕黃忠正
論Radbruch公式
摘 要
Gustav Radbruch(一八七八年至一九四九年)是二十世紀最有影響力的法哲學家之一,他在一九四六年發表的「制定法之不法與超越制定法之法」一文被譽為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法哲學著作,該著作的核心思想被命名為「Radbruch公式」。Radbruch公式主張:在實證的制定法與正義相衝突時,如法官決定取實質正義而棄實證法律,必須實證的制定法或是「無法忍受的不正義」(無法忍受命題),或是「有意否認正義的核心平等」(否認命題)。在Radbruch公式中,法律安定性對於正義只是相對優先,它代表法律與道德相聯結的聯結命題。理論上,它是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對立中的一種調解;實務上,它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多次引用。對於此二十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法哲學著作,中文世界的專門研究可惜尚不多見。本文研究Radbruch公式並建議以人權為核心來具體化Radbruch公式的實質內涵。
關鍵詞: Gustav Radbruch、Radbruch公式、制定法之不法、超越制定法之法、正義

〔民法〕楊淑文
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契約自由——德國與我國法制發展之比較分析
摘 要
由於工業的進步及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者為節省成本而提供企業之利潤,大量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契約,成為企業經營者與一般國民或消費者交易的常態。此種條款經由契約雙方同意訂立,在契約自由的大旗下,似乎並無法律規範的必要。但契約自由原則乃係以交易當事人均會追求自利為其前提,在定型化契約條款簽訂的情形中,企業經營者利用市場結構上不對等之地位,單方擬定契約條款,多僅考量企業經營者單方之利益,而不利甚至於損害交易相對人之法律上正當權利。由於此時企業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市場結構上之不對等地位,交易相對人並無正確意思形成之可能性,契約自由的前提在此並不存在,必須由交易當事人以外之第三者提供定型化契約條款在立法、行政或私法上之規制,以確保當事人皆有正確選擇的可能性。
本文基於此項目的,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興起及對其規制的必要性,次就德國法上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制的演變為一介紹,第三部分整理我國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法律的規範,以及實務的見解。最後則針對我國現有規範與見解為一分析與檢討,提出四點建議,以期促進我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
關鍵詞: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制、意思決定自由權、契約自由、消費者保護、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異常條款、個別磋商條款、金錢借貸

〔刑法〕王皇玉
洗錢罪之研究——從實然面到規範面之檢驗
摘 要
洗錢行為的管制與犯罪化,乃興起於一九八○年代。隨後受到國際公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之國際組織影響,全世界各國在極短時間內,紛紛制定抗制洗錢行為的法律。然而,國際間打擊洗錢行為之防制措施,從一開始就背負了許多不切實際的任務,例如為了反毒、對抗組織犯罪或反恐而抗制洗錢,因此立法趨向是不斷地擴大洗錢罪的處罰範圍,與加重洗錢罪的刑罰。然而,洗錢罪是否真的發揮了阻擋髒錢的作用,卻是令人質疑的。本文從洗錢罪全球化趨勢為出發點,一方面從實然面探討洗錢罪之成效;另一方面則從規範面探討洗錢罪之保護法益、成立要件與法定刑之妥當性,並進一步提出修法建議。
關鍵字:洗錢、事後幫助、刑法全球化、電話詐騙、人頭帳戶

詹鎮榮
論經濟行政法上之競爭者訴訟
摘 要
競爭者訴訟係指「一種藉助於法院之權利救濟途徑,以達影響行政機關所為分配決定或歷程之法律制度」,在體系上被劃歸為「第三人訴訟」之一種次類型。在行政任務私人化、解除管制、開放市場、引進競爭機制等現代行政革新風潮推波助瀾下,競爭者訴訟在經濟行政法領域之應用有日益擴張之趨勢。我國行政法院裁判實務及行政法學說向來雖以「保護規範理論」作為第三人是否具有訴訟權能之判準,然將此等以「個人-國家」垂直對立雙邊行政法律關係為建構基礎之理論,適用在經濟行政法「私人-私人-國家」水平及垂直交錯之多邊衝突法律關係架構上,顯然格格不入、難以操作。就此,德國學界晚近針對多邊衝突行政法律關係特別發展出之保護規範理論操作公式,於判斷原告有無競爭者訴訟之訴訟權能時,即頗值我國行政法理論及實務借鏡。人民得否提起國庫防禦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國家終止具競爭影響性之經濟活動,亦屬研究經濟行政法上競爭者訴訟之重要課題。對此問題,德國聯邦行政法院裁判基本上乃呈現出由否定轉至肯定之發展趨勢。我國截至目前為止之訴訟實務雖尚無國庫防禦訴訟裁判之作成,但在公營事業紛紛導入企業化經營模式,並日趨以追求營利為事業目的之現今發展脈絡下,德國法院填補私人競爭者權利救濟缺漏之積極作法,對我國深具啟發性,值供行政法學理及實務參酌。
關鍵字:競爭者訴訟、第三人訴訟、訴訟權能、主觀公權利、保護規範理論、衝突調和公式、競爭自由、公營事業、公經濟活動限制三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