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1期 (2012年12月)

  • 2012-12-31
  • 楊嘉茵
〔公法〕陳淳文
再論中央政府體制之改革展望——法國○八修憲之啟發
摘 要
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究竟應屬於何種體制?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特別是自二○○○年起中央政府政權輪替之後,出現由立法院少數黨執掌行政權,為期八年的少數政府時期,期間引發諸多激烈的憲政衝突。而憲政體制的定位問題,常在這些憲政衝突中被激發,甚至被認為是造成衝突的主要原因。本文擬由憲政衝突與憲法爭議出發,先整理司法院大法官自九七修憲後處理憲政爭議時,對我國現行憲政體制所採取的立場。在確定現行法對憲政體制的界定之後,再進一步分析我國現制的主要缺失;以及提出如何改善這些缺失的政策方向。若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改革的展望,本文發現法國二○○八年的實際修憲內容,以及對於其半總統制改革方向的主流見解,都是朝向限縮總統權力與向議會內閣制傾斜的方向,換言之,就是朝向以總理為權力中心的半總統制來發展。然而我國現行憲法的規範架構,其實就是以行政院長為行政首長的半總統制,正是法國菁英認為較為理想的半總統制之類型。就此而言,只要透過適度的修法調整相應配套制度,即使無法透過修憲程序而改革,我國現行憲法所規範的憲政體制仍有良善運作的可能。
關鍵字: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少數政府、法國二○○八年修憲、議員候補制度、副署制度、總理總統制

〔財經法〕張冠群
臺灣保險法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解構與檢討
摘 要
最大誠信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乃保險法之二大基礎原則,其實踐乃藉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之危險程度加以說明與陳述,供保險人作為核保並釐定所承擔風險相當保險費之參考,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風險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即違反最大誠信原則,並將導致保險人關於風險估計錯誤而終致保費計算錯誤肇生對價失衡之結果。此二原則於保險法上之具體規範,即係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契約成立前應負據實說明義務,而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變動而足影響保險人之風險估計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亦應負告知或通知義務。本文本此二制度共通之原則,依締約前告知義務之法理,評述臺灣保險法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匱欠,並據此提出修正建議,期於二法理相通之制度間,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均可和諧。另,本文由比較法考察結果得知,臺灣現行法、英美法、德國法,及舊日本商法對危險增加時保險人權利及保險契約效力之處理,依危險發生之原因可否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可歸責程度而異其結果。至若日本,則不論危險增加之原因,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義務違反之可歸責性為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賦予不同效果之依據。前者之目的,乃為區辨要保人或被保險對危險增加之可非難程度,而後者則側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增加後誠信之考察。本文鑑於此二制度各有千秋,乃試融合二制度,建構含括「危險增加原因」及「違反通知義務可歸責性」之雙重審酌標準,復以對危險增加形態有「不可保」及「可保但應加費」之別,針對不同排列組合形態,提出共十一種不同場合之法律效果,並就臺灣現行危險增加通知制度,於增訂危險增加之定義、通知義務履行時期、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增加內涵、通知義務違反與履行之法律效果、危險增加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責任、危險增加與保險事故之因果關係諸項提出修正建議,力求各種效果均得於最大誠信原則、對價平衡原則及契約應儘量有效原則間取得平衡,並冀此一修正建議,得於全面處理危險增加後之各類爭議問題上,有棉薄之助益。
關鍵字:危險增加、對價平衡、最大誠信、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要保人義務

〔民法〕楊宏暉
借地建屋爭議之調和與房地分離的權源自治選擇
摘 要
借用他人土地建屋的情形,土地與土地上之房屋,自始即非屬同一人所有,當事人之間僅有債之關係之使用借貸契約作為利用權源,當嗣後有一方將其標的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基於使用借貸契約的相對性,房地分離下的產權衝突再度發生,究竟土地所有人可否對房屋所有人訴訟拆屋還地,是近來實務上的重要爭議問題,基於房屋的價值性與社會經濟利益,法院試圖調和房地所有人之利害關係,從類推適用租賃之規定,到援引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作為解決問題之依據,均可見法院努力上的用心,學說上對此也尚未有一致共識。本文從實務判決與學說意見,討論處理本爭議問題的法律適用。基於私法自治,對於房地分離嗣後處分之風險,不管是土地讓與還是房屋讓與,當事人都還有預為防免的可能性,因此,有無法律保護的急迫性,非無疑問,故應儘量減少法院介入的空間,予以例外從嚴。
關鍵字:借地建屋、買賣不破租賃、債權物權化、法定地上權、使用借貸、租賃、誠信原則、權利濫用、法律漏洞

〔公法〕張明偉
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為中心
摘 要
雖然我國於二○○三年增訂傳聞法則,不過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卻不屬於任何英美法上的傳聞例外類型,以致於學說上常批評該條規定違反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實務上雖然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已排除該條規定於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適用,不過最高法院對此卻存在不同的觀點。本文以傳聞法制之沿革目的為基礎,除檢討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外,亦在探討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
關鍵字:傳聞法則、傳聞例外、對質、職權主義、兩造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