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財法中心專題講座 探討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相關議題

【法學院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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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盧偉銘律師(圖左)與周振鋒教授(圖右)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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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惇安法律事務所盧偉銘律師演講。

撰文:李文瀚 攝影:趙祉盈、林亞駿

本院財經法學中心於2023年4月7日邀請惇安法律事務所盧偉銘所長進行專題演講,題目為「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向與會師生們分享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相關議題。

盧所長先以馬斯克(Elon Musk)併購推特(Twitter)的案例作為開場,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解馬斯克購買推特的緣起及原因、過程中推特公司的防禦機制,最後探討到現行公司併購實務上實地查核的重要性,以及實地查核可能碰到的問題,例如觸發內線交易或影響公司股東利益,盧所長以其對併購的豐富經驗分享整體併購流程,對於聽眾而言相當新穎。

「法律是黑白的,但商業是最大化的追求各種可能的彈性」盧所長以現行公開收購法令為例說明,若該收購案係於50日內欲取得目標公司20%以上之股份,則必須踐行強制公開收購程序。盧所長點出實務不同做法可能在法律有不同評價。例如在某金控併購券商案中,收購者先跟股東簽訂好股份移轉的契約,要求每位股東在交割時間隔50日,以規避強制公開收購的法規,然而我國實務見解係認為簽約即屬購買,與交割與否無關,因此仍然構成強制公開收購的違反;但近期有收購者則分別成數個50日,每一個50日內不購買超過20%的股份,就不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

另外對於其他型態的併購模式,盧所長先介紹了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模式的併購,VIE模式的主要目的在於讓外國投資人可以投資本地公司,該種模式尤其是對於中國大陸的投資較常適用,因中國大陸的投資審查限制較為嚴格,因此,部分投資者會先設立一個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境外公司做為持股公司,享有英屬維京群島的相關稅賦優惠,而後設立一個開曼公司,最後再設立香港公司以便於融資及享有租稅優惠,由該公司設立一外商獨資企業,與本地人所開設的公司簽立控制協議。透過層層疊疊的架構,迂迴的迴避直接投資中國大陸所受到的嚴格審查,雖然二者在形式上無任何的股權連結,但VIE公司的獲利以及經營者皆由該外商獨資企業所支配,達到中國大陸實質赴海外上市的結果。

另外,還有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SPAC )的收購形式,在國外多由公眾知名人物作為發起人登高一呼,向群眾招募資金投資該公司,大眾會因信賴該人物以及其所設立之公司的前景良好而願意入股,因此 SPAC 不須任何經營績效,即可快速合併其他公司並借殼上市。盧所長認為,台灣之新創產業如生技醫藥等產業頗為適用使用此種方式,使外部資金能夠快速注入,讓技術得以更完善發展,但目前不僅主管機關不甚支持,且台灣因散戶眾多故較無意願投資此種公司,因此目前仍無法順利適用。

盧所長精彩的演講增添學生們對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案例的認識,使與會者們獲益良多。本院財法中心周振鋒主任在結語時表示,能邀請到盧所長至本院為與會者們帶來精彩的演講實屬本院榮幸,希望未來能繼續邀請盧所長至本院演講,讓學生們有向盧所長學習的機會。最後,本次演講在熱情的掌聲中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