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64期 (2021年3月)

  • 2021-03-31
  • 楊嘉茵
〔民法〕呂麗慧 
從婚姻法私法化論美國夫妻分居契約之有效性檢視
摘 要
美國法展現「婚姻法私法化」的特色,承認分居契約之有效性,准許夫妻自行規範分居後的權利義務,然因分居契約具身分法之特殊性,美國法對其有效性有特殊的審查檢視,在分居契約不具公平性時,使其較財產契約更易無效。惟就實作以觀,分居契約若僅以程序公平審查標準檢視,不論借助財產契約詐欺與脅迫情事,或傳統身分法「信任關係原則」審查,皆有不足之處,以實質公平審查標準檢視時,基於對契約自由的偏好,多傾向於橡皮圖章式的寬鬆審查,亦使分居契約實質公平理念無法真正落實。本文先從美國分居契約有效性的論理與歷史脈絡探觀,進而切入有效性檢視最核心的程序與實質公平審查標準,逐一論析其適用現況及困境,藉此反思我國法可能面臨的問題,並提出比評,期為參考與借鏡。
關鍵詞: 婚姻法私法化、身分法、分居契約、契約自由、公平性、有效性檢視、公平審查標準、揭露義務、信任關係原則

〔刑法〕李佳玟 
刑事審判中的司法詢問員
摘 要
二○一五年年底,立法院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引入原施行於英美的司法詢問制度。立法者希望改善弱勢證人的司法困境值得肯定,但由於條文內容過於簡略籠統,法律上路三年以來,各法院作法不一,也引發不少如何與現行制度嫁接的疑問。本文因此參酌他國規定,認為英格蘭與威爾斯之司法實務所建立的監督者模式,最能兼顧被告詰問權與司法詢問專業對於弱勢證人的協助。它一方面保留當事人親自詰問的權利,另一方面它讓當事人的詰問受到司法詢問員的審前指導與審判中監督。這個制度也給法官針對詰問是否適當的最終裁量權,對於既有的刑事審判體制的衝擊最小。一旦確定了審判中司法詢問員應採取的模式,未來的立法就有能夠參照的對象,也能解決現行實務所累積的各種疑問。
關鍵詞: 弱勢證人、司法詢問員、中介員、詰問權、公平審判權、交互詰問、性侵害犯罪

〔公法〕林孟楠
從日本法論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之制度內涵
摘 要
我國課予義務訴訟規定之「依法申請」,究竟具有何種制度內涵,至今未有明確一致之見解。鑑於日本法早於一九五○年代發展出「申請權」之概念,於行政事件訴訟法中規定「依法申請」,指引後續行政程序法及課予義務訴訟之立法方向。本文乃比較研究日本法,界定「依法申請」之制度內涵。基於日本法研究之成果,本文認為,行政處分申請人之法律地位可分為三層次,即程序開始請求權、適法處分請求權及特定處分請求權。課予義務訴訟之「依法申請」,僅需申請人具有程序開始請求權及適法處分請求權。其後,探討「依法申請」與訴訟權能之關係,嘗試說明第三人依保護規範理論「促請」行政機關對他人作成不利益處分時,第三人仍應具有程序開始請求權及適法處分請求權,始符合「依法申請」之內涵。
關鍵詞: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申請權、申請人、訴訟權能、程序權、實體權、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不作為、申請程序

〔勞社法〕焦興鎧
對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禁絕工作領域暴力與騷擾公約之評析
摘 要
本文之目的,是對國際勞工組織在二○一九年六月它成立百年之際,特別通過第190號禁絕工作領域暴力與騷擾公約做一詳盡之評析,除對它的制定背景、重要內容及可能產生之影響等,做一全面性之說明外,並探究它對我國建構一套雇主防治受僱者因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究應採取何種防範與因應措施所能提供之啟示。除序言與結語外,全文之內容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說明這些新興勞動問題之發展背景,以及運用傳統勞動法制加以因應所產生之困境。第二部分分析國際勞工組織早期推動規範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國際勞動基準之各項努力。第三部分探究它制定此一重要公約之背景與經過、重要條款之內容,以及對各會員國所可能產生之影響等。第四部分則比較它與歐洲聯盟在這方面努力之優劣得失,並討論它對我國建構相同制度所可能給予之啟示作用。
關鍵詞: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動公約、雇主法律責任、職業安全與衛生、職場不法侵害、工作場所暴力與騷擾、工作場所基於性別因素之暴力與騷擾、第190號禁絕工作領域暴力與騷擾公約、職業安全衛生法(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