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60期 (2020年3月)

  • 2020-03-31
  • 楊嘉茵
〔刑法〕劉邦揚
自訴存廢的十字路口──規範目的與實證研究的考察路徑
摘 要
我國刑事訴訟以國家訴追主義優先,並輔以自訴制度,此種設計模式向來被認為可以防止檢察官濫權不起訴,亦可達到保護犯罪被害人之目的。惟我國之自訴運作向來頗受批評,即便目前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於二○一七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仍舊引發存廢之論。本文隨機抽取臺北地方法院計347件自訴判決,包含699名被告,發現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後,被告的有罪率反而由修法前的5.6%下降至1.9%;修法後有76.6%的被告獲得不受理判決,理由以未委任律師與該案不得提起自訴為大宗,足見自訴人不願遵循現有規範,應是成效低迷的主因。在預防濫訴且兼顧犯罪被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刑事訴訟有償制可提高訴訟成本,使自訴改採付費有償制,應屬變動幅度最小的修法途徑,值得吾人加以考量。
關鍵詞:自訴制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刑事訴訟有償制、控訴原則、強制律師代理制、法學實證研究

〔公法〕陳貞如
論海上軍事活動之國際法規範
摘 要
關於海上軍事活動之國際法規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透過相關通行制度之安排,確保軍艦於領海、國際海峽與群島海道之航行,以及軍機於國際海峽與群島海道之飛越,相關軍事活動若不悖離於「和平目的」,仍有存在之空間。公約透過模糊之規範用語,嘗試平衡相關國家之權利和義務,遺留相關法律問題,須透過爭端解決機制加以解決。惟公約締約國可透過聲明,排除爭端解決機制對於其軍事活動之管轄權,使得此一機制未能發揮功能。但近年來,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對於相關案件之管轄權認定,漸趨寬鬆,一旦進入實質審理時,爭端解決機制將面對新的挑戰,必須加以克服。
關鍵詞:海洋自由論、海洋封閉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區、無害通過、過境通行、群島海道通過、船舶、軍艦、海上軍事活動

〔公法〕楊子慧
裁判憲法審查初探
摘 要
二○一九年初公布的我國憲法訴訟法之核心,在於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裁判憲法審查,意指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於符合用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之要件,始得推導出人民針對確定終審法院裁判違憲得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的一項憲法訴訟程序。裁判憲法審查於憲法訴訟程序面向,涉及人民訴請客體涵括國家公權力行為的法院裁判;於憲法實體法面向,關涉聯邦憲法法院對於法院裁判進行實體違憲之審查範圍及審查標準,主要係憲法法院審判權與專業法院審判權間權限劃分問題。本文初步探究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主要闡明制度背景、規範依據及法制內涵、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實務運作衍生之爭議問題及其因應之道。文末評析我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範,期為我國於二○二二年一月四日施行憲法訴訟新制之借鏡與參考。
關鍵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基本權利救濟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判憲法審查、用盡救濟途徑、原則重要憲法意義、貫徹基本權利

〔勞社法〕吳姿慧
受僱者於「下班後」遭受性騷擾事件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關係──以性別工作平等法「執行職務時」之認定為核心
摘 要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消弭職場性別歧視與保障性別工作平權,功不可沒。惟「敵意性工作環境之性騷擾」類型,以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之性騷擾始為雇主防治之範疇,受僱者是否處於「執行職務時」,常見爭議。本文以工作時間為基礎,參酌執行職務之環境及其他事項,試圖區分為受僱者於雇主支配管理之工作環境下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於雇主無法支配管理之工作環境下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以及參加雇主期待其員工應為之活動遭受性騷擾三種類型,再依執行職務之時間及地域上之內在關聯性進行分析,最後提出執行職務不可囿於勞基法工作時間之認定、重視下班後應同事邀請聚餐發生性騷擾事件之本質與判斷,並提出性騷擾三法之體系應予整合之建言。
關鍵詞:敵意性工作環境、脅迫性工作環境、冒犯性工作環境、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交換利益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權、性別歧視、執行職務、外勤工作、出差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