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30期 (2012年9月)

  • 2012-09-28
  • 楊嘉茵
〔公法〕王珍玲
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等相關問題——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
摘 要
都市更新之實施,須具有公共利益,始得強制將單元內不同意更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納入更新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屬政府「劃定應更新地區範圍」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第十條規定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比例,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惟都市更新範圍之劃定,性質上得否允許民間自行為之?此外,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一經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物即應被都市更新,故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之標準因與人民財產權有關,自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法上之一般原則。本文僅就現行都市更新範圍之劃定標準或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相關規定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提出討論,冀對相關爭議能做進一步釐清,俾對問題之解決有所助益。
關鍵詞: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更新單元、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財經法〕章友馨
美國控制股東「公平對待義務」之法制探源——兼論我國控制股東之濫權問題
摘 要
有鑑於我國控制股東濫權問題普遍且公司法上對控制股東濫權行為約束之相關法制設計有限,美國法上控制股東對公司及少數股東之「受託義務」,為值得我國考慮是否應予移植之制度。惟美國法下控制股東「受託義務」之內涵隱晦,本研究從大量美國法案例中,依據公司形態、州法院不同審理標準,及不同時期受託義務審理原則,梳理美國控制股東之受託義務,並於一般營運型交易、現金逐出式合併、控制權移轉等代表性案例中,歸結出可免於使美國法院採取「完全公平原則」審查控制股東是否違反義務之「安全港」要件。從案例分析及美國重要法律文獻中,本研究發現控制股東「受託義務」意涵已發生轉變,傳統定義下之受託義務已不存在,以「公平對待義務」稱之更能表現其內涵,倘日後我國能移植「控制股東公平對待義務」,由控制股東負擔舉證「交易過程公平」與「價格公平」之責任,或能對控制股東濫權問題起到相當實際之約束作用。
關鍵詞:控制股東、受託義務、受信義務、公平對待義務、完全公平審理原則、現金逐出式合併、控制權移轉、交易過程公平、價格公平

〔基法〕雷磊
邏輯推斷抑或意志行為?——對凱爾森晚期規範理論中一個命題的批判
摘 要
漢斯‧凱爾森的晚期規範理論處理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規範與邏輯的關係。其主要主張可被表述為「不可推斷命題」,即,一般性規範與相應的個別規範之間並不存在邏輯推斷關係。這一觀念主要得到了意志論據與不適格論據的支持,但兩者都不成立。意志論據混淆了兩種規範的概念,因而犯了「打擊錯誤」。作為道義語句的規範具有語義效力(真值),它包含著邏輯向度。在規範三段論中,一般性道義語句與個別道義語句間彼此處於邏輯關係之中,後者具有真值傳遞的功能,故而不適格論據同樣是失敗的。此外,「邏輯推斷」應當正確地被理解為「邏輯證立」。
關鍵詞:邏輯推斷、道義語句、作為真值的效力、邏輯證立

〔基法〕王泰升
殖民現代性法學:日本殖民統治下臺灣現代法學知識的發展(1895-1945)
摘 要
臺灣於一八九五年之後,方因新來的日本統治者已繼受現代法制及法學,而有可能發展現代法學知識。日治前期因日本帝國對臺灣採取特殊統治主義,而在臺灣發展出具有在地特色的「舊慣法學」,藉以支持殖民地行政、司法乃至立法上的需要,故當帝國的殖民統治政策轉向「內地延長」,舊慣法學即告沒落。緊接著盛行的是「內地延長法學」,在臺灣的法學僅僅作為戰前日本法學的一個分支。一九二八年所設的臺灣第一所現代法學教育機構:臺北帝大政學科,即是以日本法律及現代法學理論的研究為主、臺灣在地法律問題為輔,故少有生產與殖民地臺灣或臺灣人有關的法學知識。不過,當時在法學大眾化上,已獲某程度的進展。且自一九二○年代起已有某些臺灣政治異議者,以現代法學知識來維護臺灣人主體及其權益,展現出「臺灣人法學」,但其幾乎被排除於臺灣學術界之外;少數得以在學術界發聲的臺灣法律人,似也只能在國家法尚尊重臺灣人習慣的親屬繼承事項上有所發揮。至日治晚期,臺灣的法學更是跟隨著進入戰爭的日本帝國,走向法西斯化。
關鍵字:法學、舊慣、內地延長、臺北帝國大學、臺灣人、法西斯化

〔民法〕陳自強
從繼受觀點看不完全給付之生成發展
摘 要
一九九九年民法第227條之修正乃日本民法不完全履行理論學說繼受之結果,附隨義務概念之導入主要為一九八○年以後留德學者之貢獻,附隨義務違反構成不完全給付並為最高法院所承認。從給付不完全掌握不完全給付本身,時有其窮。在結果債務,不良給付本身即為不完全給付所謂「未依債務本旨給付」,於其他情形,均為義務違反判斷之問題。
關鍵詞:不完全給付、積極侵害債權理論、瑕疵給付、加害給付、義務違反、附隨義務、學說繼受

〔刑法〕陳志輝
身分犯之正犯的認定——以德國義務犯理論為中心
摘 要
身分犯的正犯,原則上只限定於具備特定身分資格之人。但是透過我國刑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將身分犯的正犯擴及至不具身分資格之人,此種擴張是否具有正當性,本文將從立法史的角度進行分析,並整理相關支持此項擬制正犯規定的見解。此外,既然不具身分資格之人無論如何都無法成立身分犯之正犯,這代表無身分資格之人與有身分資格之人在不法內涵上有所區別,因此本文嘗試從德文文獻中嘗試找出身分犯的實質不法內涵,評析各種解決方案,確立身分犯的實質不法內涵應以何種標準來確立。
關鍵字:身分犯、義務犯、保證人身分犯、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