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高齡遺囑與信託之爭議」講座,線上線下熱烈參與

【法學院訊】

主講人剪影
圖一:主講人剪影。
講座參與盛況
圖二:講座參與盛況。

撰文:孫唯真

我國已逐步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長者安養、照護、財產規劃等議題受到各界關注。法學院高齡社會法制研究中心與民事法學中心於112年12月7日晚上主辦「高齡遺囑與信託之爭議」專題講座,由本院朱德芳教授主持,戴瑀如教授及萬國法律事務所范瑞華律師擔任主講人,並在協辦單位法碩專班學友會強力宣傳下,13樓法治斌講堂座無虛席,線上同步參與者更高達200餘人次。

主講人戴瑀如老師於開場即道出我國邁入高齡社會後,產生高齡長者對於自身財產預先規劃的需求,惟現行遺囑與信託相關之法制存在諸多限制,諸如成立遺囑之嚴格要件且缺乏彈性、如何探求遺囑真意、遺囑與信託的內容牴觸特留分之規定歸於無效等,均使高齡長者之遺願無法落實;又由於高齡長者體力衰退、心智能力,往往需仰賴他人協助之情況下,應如何保持個人獨立自主的決定權,維繫人性尊嚴,亦成為高齡社會來臨後在法制上必須面對的重要任務。針對上述問題,戴瑀如老師指出,遺囑能力的認定並不以行為能力為斷,而應在個案中審視立遺囑人是否對於立遺囑本身仍有認知能力,可為自我決定,在高齡長者上,尤應留意須在不被第三人過度影響下而作成遺囑,因此立遺囑前應提供充足諮詢,使其了解相關法律內容,給予足夠的考慮時間,以及立遺囑時須防止其處於受有壓力的狀態等。此外,遺囑要式性之規定若流於形式恐導致立法目的不達,反而有害「確保遺囑人意志實現」之制度本旨,應於符合遺囑人意願之情形下適度給予彈性容許之空間,不宜過於拘泥方式之嚴守,否則恐有本末倒置之嫌。最後,戴老師指出,針對遺囑之解釋,因關乎遺囑人意志,應於不逸脫理性第三人之認知範圍內盡可能貼近遺囑人原先之設想,以便保護遺囑人之真意。

主講人范瑞華律師接著分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1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848號判決,並藉此案例說明實務運作中遺囑解釋與信託之應用,分析現行制度存在之困難。例如:我國遺囑執行與遺產設定信託,民法繼承篇中關於應繼分與特留分等規定適用問題。另提出以信託約定後順位受益人方式實現遺囑人遺贈的願望與兼顧照顧繼承人的目的,但信託成本與課稅問題,使信託之推行受到阻礙。范律師進一步指出,信託經常為大家族安排家族企業接班與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然在現今於少子化與高齡化之雙重夾擊下,社會結構由過往的大家族逐漸轉向核心小家庭,小家庭的資產規模與大家族相去甚遠,未必能夠承擔維護信託的相關費用,如何使一般家庭也能使用信託制度,也有待大家集思廣益;范律師指出,立法論上我國或可參考德國法制使遺囑人得以指定後順位之繼承人,另一方面使信託架構由以往之個別化走向模組化,以降低信託成本,讓信託成為大家容易接受使用的工具。

會中,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愚律師,及法碩專班學友會廖致堯秘書長亦分享實務工作經驗,引導參與者思辨並發掘其中疑義。本講座結合學術與實務兩面向,給予參與者全面性的知識饗宴。

如前所述,高齡化社會下,涉及之議題及影響層面往往超乎我們所能想像,高齡社會法制研究中心期能透過系列講座的舉辦,引發各界關注相關議題,並攜手尋求解決方案,為我國相關法制建立及社會福祉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