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23
Authors Chi-Chou Yeh
Issue.No 11
Page(s) 8-16
Total Pages 9
Date of Publication 2023-02-28
Abstract 在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中,保險契約的訂立與履行,經常需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契約文件上為簽名,以表彰其對於保險人之意思表示,並以該簽署之書面文件作為契約爭議的證據方法。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契約文件上並未親自簽名,將可能在雙方發生紛爭時,難以認定事實的真偽。所以在保險監理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務員原則上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若為人身保險,更須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Language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