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5期 (2018年12月)

  • 2018-12-31
  • 楊嘉茵
〔公法〕陳新民
最高法院的覺醒──由提出王光祿釋憲案所引發最高法院提出釋憲案的制度與原住民權益保障的法制問題
摘 要
臺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持土製霰彈長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違反槍砲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判刑三年半定讞。後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於本案涉及憲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等重要議題,最高法院不僅審理此非常上訴案開庭時全程直播法庭開庭實況,創下臺灣司法史上法庭開庭首度直播的紀錄。同時停止審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這是最高法院首次提起釋憲之例,具有指標性的意義。本文就相關法律對自製獵槍的定義是否過於模糊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提出聲請釋憲的門檻及相關的釋憲聲請意旨,應如何以憲法原則來衡量,並保障原住民應享有狩獵權及保有獵槍權與是否應藉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武器法與狩獵法制,以平衡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維護野生動物。
關鍵詞:王光祿、原住民權益保障、自用獵槍、釋憲門檻、狩獵權、武器法

〔公法〕黃銘輝
走向「形式兩黨制的實質多黨制」──促進臺灣政黨政治健全運作的法制構想
摘 要
本文之作,源於以下兩點關於憲政實務與規範的觀察:第一,在我國民主政治的賽局裡,政黨激化選舉的作為遠多於負責地提出政策;第二,我國的憲政體制實偏向政府效能不足的「劣勢總統制」。這兩點結合,產生一個令人憂心的後果──政府要順利運轉,須仰賴政黨驅動,但政黨既沒能力也無慾望引領負責的民主思辯。結果就是政府效能結構性的缺陷,不僅沒辦法透過政黨政治來矯正,現行政黨政治的實然甚至回過頭來對責任政治形成破壞。是以本文建議,應透過相關憲政法制──尤其是政黨法制──的革新,將臺灣的政黨政治朝「形式兩黨、實質多黨」的方向形塑,令政黨成為一個適合進行政策思辯的平臺。期藉由政黨政治的健全,促成責任政治與效能政府的實現。
關鍵詞:政黨政治、兩黨制、多黨制、總統制、政黨法、黨內民主

〔基法〕倪貴榮、王郁霖、蔡嘉晏
食品安全治理中科學基礎與民主參與的平衡
摘 要
科學證據在現代化治理中,特別是涉及科技和產業風險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於跨國活動規制上,無論於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規範、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委員會,均強調國家應依據科學原則作為管制的基礎。然而仰賴科學及專家治理,卻由於科學證據的不確定性及專家主觀價值的影響,而使其客觀及中立遭受質疑,亦有透明性之質疑。本文首先探討科學主義之核心理念的發展背景、意涵及必要,以釐清其作為管制食品安全治理基礎的正當性;之後分析科學主義在食品安全治理之侷限及問題;接著討論食品民主的意涵;本文最後論述將民主參與原則納入食品安全科學治理的架構,藉由落實資訊透明及公開的溝通和諮商程序,方能平衡科學治理的不足,並填補民主赤字之問題,以建立公眾信任。
關鍵詞:科學證據、科學中立、食品民主、透明化、公眾參與

〔民法〕周伯峰
論對「不受期待之契約」的法律上處理──以締約上過失為中心
摘 要
本文涉及如何以締約上過失處理「不受期待之契約」之法律問題,即如何以締約上過失及其損害賠償法上之效果,來面對因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資訊義務,影響他方的意思決定自由,導致其訂立不利益契約致受損害的問題。首先,本文討論在德國法上「不受期待之契約」如何作為締約上過失的一種案例類型,及其相關的理論問題,即締約前的資訊義務的範圍還有以締約上過失處理「不受期待之契約」之正當性之問題。接下來則討論在德國法上以締約上過失處理「不受期待之契約」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即契約解消以及契約調整,於實務與學說所產生的爭議。最後,則討論臺灣因為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的問題,導致無法用締約上過失處理「不受期待之契約」之困境,還有如何借鏡德國的討論予以突破的可能性。
關鍵詞: 締約上過失、前契約義務、資訊義務、不受期待之契約、損害賠償、回復原狀、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