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63期 (2020年12月)

  • 2020-12-31
  • 楊嘉茵
〔刑法〕王士帆 
第三人沒收程序──評釋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
摘 要
當法院對第三人判決沒收,其財產權必受到侵害。惟第三人非刑事審判確認刑罰權存否之人,在刑事程序上不具備被告地位,欠缺被告享有之防禦權利。鑑於第三人財產權、聽審權和救濟權的權利保障與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在被告程序外,應為該第三人開展程序機制。這正是第三人沒收程序理論。為照護第三人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要求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第三人或檢察官聲請為必要。法院基於控訴原則,諭知法律效果是裁判義務,不應受制於檢察官聲請,在第三人沒收亦無例外。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對此論證精湛,值得揚,惟其對否定說若干論點未充分回應,有爬梳和評釋必要,故本文嘗試與之進行學術對話。
關鍵詞:沒收、第三人沒收、沒收程序參與人、控訴原則、刑事大法庭

〔財法〕宋皇志 
大數據之競爭法議題──以限制競爭為中心
摘 要
數位經濟市場能否健全發展取決於事業間對大數據之自由與公平競爭。鑑於大數據之蒐集與使用所生限制競爭問題日益嚴重,對其所衍生競爭法議題之研究刻不容緩。研究結果認為大數據兼含促進競爭與抑制競爭之效果,在資料蒐集、儲存與使用上皆可能形成市場進入障礙。數據巨擘可能具有市場力量與獨占地位,也確已有濫用獨占地位之實例。兩家握有巨量數據之公司倘共同決定大數據之蒐集手段、使用方式、或交易模式,進而影響相關市場之競爭秩序,可能構成聯合行為。當兩家事業結合後之市占率超過法定比例時,因競爭程度下降可能會有限制競爭之虞。本文於學理上提出大數據於限制競爭議題之理論架構,於實務上可供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法院於個案審理時之參考。
關鍵詞: 大數據、數據驅動經濟、競爭法、限制競爭

〔財法〕臧正運
論金融科技發展的監理難題與法制策略──以我國的規範與實踐為核心
摘 要
金融科技的浪潮重塑了金融服務的疆界,同時也為金融監理機關迎來前所未見的艱鉅挑戰。本文嘗試提出有助釐清最為核心之金融科技監理實務難題的分析框架,希冀幫助監理機關在面對「作業」、「業務」及「市場」三個層次之金融科技創新時,思考並制定因應之策。透過此一分析框架,本文梳理出三大核心監理難題:「監理資源匱乏」、「監理協作困難」以及「監理實證不足」,並透過三個與上述難題息息相關的法制挑戰:「委外監理」、「產金分離」及「市場開放」來具體分析這些難題的內涵,並以我國的規範現況與實踐為論述核心,提出可以有效回應前開監理難題的三大法制策略芻議:「監理實驗及行為洞察機制」、「消費者賦權的基礎法制設施」以及「數位監理申報及產業沙盒」。
關鍵詞: 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監理、普惠金融、委外作業監理、產金分離、監理科技、消費者賦權、開放銀行、監理沙盒、行為洞察、數位監理申報、產業沙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