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9期 (2019年12月)

  • 2019-12-31
  • 楊嘉茵
〔公法〕陳文政
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之法理分析
摘 要
二○一八年臺大校長遴選事件衍生若干學術議題。主要爭點包括: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是否為大學自治範疇?國立大學校長聘任權究竟歸屬何人?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間之利益迴避應依何種規範?校長當選人之違法疑義應如何解決?本文首先從整全觀點將大法官有關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的解釋,歸納出憲法規範架構,據此分析前述各項爭點。結果顯示,從現行規範架構可直接論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應屬大學自治範疇;其次,校長實質選任權應歸國立大學所有,法律僅授權教育部藉聘任形式對校長遴選程序進行「事後監督」;再者,論者如採「規則論證」,則本案無迴避問題,惟教育部採「基準論證」從而認定本案有違行政正當程序;就校長當選人違法疑義言,司法途徑與臺大解聘途徑是正當解決管道。最後是研究發現與反思。
關鍵詞:大學自治、國家監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法理分析、大學法、行政程序法、規則論證、基準論證、法治

〔公法〕陳淳文
議事阻撓與少數保障之憲法規範初探
摘 要
從法規範的層面來看,議事阻撓與少數保障是兩個密不可分的概念。前者通常就是議會內之少數政黨或政治團體,為了極大化其影響力的行為表現。而後者則通常是作為界定前者的理論基礎與規範界線。議事阻撓事件的發生,受到諸如憲政體制、選舉制度、政黨體系、議事規則,乃至政治文化與議員個人行事風格等因素所影響。此類事件固然會妨礙國會立法進程,但也會發揮相當功能。但為避免議事阻撓行為癱瘓民主體制,仍須對其予以適當規範。除了透過憲法、法律或國會議事規則等規範制定途徑外,亦可透過憲法解釋途徑,一方面建置少數黨的憲政地位,另一方面清楚劃定議事阻撓行為的法律界線。
關鍵詞: 議事阻撓、少數保障、多數決原則、議會自律、冗長辯論、議會辯論之清晰性與真誠性

〔財法〕朱德芳
董事忠實義務與利益衝突交易之規範──以公司法第206條為核心
摘 要
關係人交易是我國財經犯罪中常見的弊案類型。案件層出不窮,與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有關利益衝突交易的規範過於簡略、欠缺可操作性有極大的關係。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新修正公司法對此議題有所關注,第206條第3項增定「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為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當然範圍,一改目前法院判決所採取之限縮解釋,將利益衝突之範圍延伸至間接利害關係的情況。此一修正對於強化我國利益衝突交易之規範與公司治理有極大的影響。本文從董事忠實義務之內涵出發,參酌美國、英國、香港與德國之規定,針對董事利益衝突之定義與範圍、董事利益衝突說明義務之方式與內容、董事利益衝突交易之決策機關與表決權迴避、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間之交易、公平原則與安全港條款之採用,以及公司利益衝突交易管理機制之建立與董事監督義務等議題,提出法律適用與修法建議。
關鍵詞: 忠實義務、影子董事、利益衝突交易、關係人交易、董事利益衝突申報義務、表決權迴避、完全公平原則、法人透明度、實質受益人、國際會計準則第24

〔財法〕陳俊元
我國會計師因財報不實對第三人民事責任之法律實證分析
摘 要
本文旨在以比較法與實證分析,重新檢視我國會計師關於財報不實之訴訟風險,並分析相關法制之妥適性,以提出對我國法之建議。本文主張,會計師之民事訴訟風險,應為會計師民事責任改革與額外保護之重要考量。而會計師之訴訟風險,可能受政策選擇之影響,此可從立法規範與司法行為兩方面來觀察。就前者而言,本文由我國之規範與發展談起,探究得向會計師求償之利益第三人範圍為何。並藉由比較法之分析,發現會計師責任逐漸限縮之趨勢,再以我國實證研究加以驗證。就司法行為而言,本文針對歷來我國之判決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顯示,在第三人向會計師求償之案件中,會計師仍占有顯著優勢。就結論而言,本研究發現目前會計師訴訟風險之有限性,故對賦予會計師責任額外優惠保護之立法設計,亦應值得再思。
關鍵詞: 會計師民事責任、財報不實、利益第三人、因果關係、密切關係原則、實證研究、侵權法第二整編、比例責任、責任限制、強制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