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3期 (2018年6月)

  • 2018-06-30
  • 楊嘉茵
〔民法〕吳從周
從工程承攬契約的兩個實務案型再思考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以【物價漲跌型】及【工期展延型】之相關判決為中心
摘 要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工程承攬契約實務上的兩種主要爭議類型:即【物價漲跌型】及【工期展延型】之難題,最為重要。就【物價漲跌型】而言,客觀情事重大變更發生之時點並不重要,客觀狀態之變更究竟是在訂約前或訂約後發生,並非所問。如果在訂約前情事即已發生變更,但一直到訂約之後才顯現出來或者迄該時點始為當事人所知者,仍應有情事變更之適用,可參考德國民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情事變更之要件作解釋。就【工期展延型】而言,則應參考德國民法第313條第2項,承認雙方當事人共同錯誤(純粹主觀交易基礎欠缺或共同評價錯誤)之「主觀交易基礎喪失」,也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在方法論上,可以考量引用民法第1條將德國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作為外國立法例,引為法理,加以適用。
關鍵詞: 情事變更、誠信原則、交易基礎、物價漲跌、工期展延

〔刑法〕王士帆
二○一七年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新法──刑法基礎規定綜覽
摘 要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我國犯罪所得沒收新制於二○一六年七月一日施行。此次立法形成,以德國法為仿效對象之一。德國二○一六年進一步提出《刑法財產剝奪改革法案》(Gesetz zur Reform der strafrechtlichen Vermögensabschöpfung),業經德國國會審查通過,新法於二○一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展現全新的沒收制度。德國新法立法目的,在根本性改革、簡化犯罪所得沒收法制,改革層面涵蓋《刑法》(StGB)、《刑事訴訟法》(StPO)與若干特別法,單單合併計算前兩者的修正條文即達上百條,是德國犯罪所得沒收自一九七五年於刑法全面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變革。本文以德國新法犯罪所得沒收之基礎規定(§§ 73, 73c, 73d, 73e, 75, 76 StGB)為綜覽範圍,盼提供比較法啟發意義。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德國、總額原則、被害人

〔財法〕賈文宇
人體生物資料庫通知基因研究「偶然發現」(incidental findings)之倫理及法律問題──兼論臺灣生物資料庫面臨之挑戰與建議
摘 要
基因研究普遍改採「次世代定序」技術後,一般預料,基因研究計畫的研究者與提供研究檢體的生物資料庫,遭遇「偶然發現」(incidental finding, IF)的機率將會大幅增加。近年來,包括《台北宣言》及美國法的修正,都要求生物資料庫必須在告知同意程序中說明資料庫處理偶然發現之方式,顯見此一問題逐漸從零星的討論形成全球生物倫理治理的規範課題。但臺灣相關法制與基因研究之實務上,對相關問題尚未有系統性的規劃。本文將介紹偶然發現之情狀與通知義務的核心問題,進一步討論實行面的挑戰,藉以檢討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面的不足之處,並提出因應的具體建議。由於各資料庫有其屬性、資源、特色,制度上須保留相當的運作彈性;但修法與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等措施,能為各資料庫釐清適法風險,並整合有關的資訊及資源,使各資料庫面對「偶然發現」時的措施能合於倫理要求。
關鍵詞: 生物倫理、人體生物資料庫、偶然發現、結果告知、再接觸、重建識別、倫理治理、倫理法律社會影響、台北宣言

〔財法〕朱德芳
公開收購下之資訊使用與內線交易──以開發金控併金鼎證券案為例
摘 要
公開收購之發布往往牽動目標公司股價之漲跌,獲悉消息並在消息公開前買賣目標公司股份者,經常獲利甚鉅。本文藉由已經三審定讞的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一案,探討公開收購人資訊使用與內線交易的相關問題,包括公開收購人在公開收購消息公開前,依照自己的規劃與資訊,買進目標公司股票,是否成立內線交易?公開收購人能否將未公開之消息,傳遞給他人,使他人在消息公開前買進目標公司股票?他人能否與公開收購人共同取得目標公司股份,或共組聯盟進行布局?又二○一六年修正的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0項明文規定,為併購目的,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下的股份。此新增條文與內線交易之關係為何?本文從內線交易的規範理論出發,分析比較美國、歐盟、英國與香港等法域之規範,並評析開發金控併金鼎證券案以及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定。
關鍵詞: 內線交易、公開收購、先購後併、大量持股之申報義務、共同取得、共同公開收購、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