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1期 (2017年12月)

  • 2017-12-31
  • 楊嘉茵
〔民法〕黃松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體系──給付不能概念之重生與再造
摘 要
依我國傳統學說見解,給付不能之概念乃債務不履行類型化之起點。我國民法債編主要繼受德國一九○○年民法,然其債務不履行之體系,是否果真如傳統見解所言,以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為兩大基本態樣, 為本文所提出之疑問。本文將從學說理論史(Dogmengeschichte)之角度,探討「給付不能」之概念在十九世紀Pandekten法學及德國民法立法時所扮演之角色,冀能由此重新檢視我國債務不履行體系,並建立起銜接我國契約責任法與國際契約法之橋梁。另一方面,德國債法修正之初主張效法國際契約法文件,消除一切給付障礙態樣之區分,然德國二○○二年債法現代化後之給付障礙法制,是否果真脫離類型區分之羈絆,亦為本文之觀察重點。
關鍵詞: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債務不履行、履行請求權、聯合國買賣公約、歐洲契約法原則、國際商事契約通則、違約救濟、德國債法現代化、義務違反

〔刑法〕陳英淙
論警察危害防止與刑事追訴的分與合
摘 要
行政權與司法權係兩個獨立且相互制衡的運轉機制,警察既隸屬於內政部,復又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指揮偵查,故警察任務與職權分屬行政與司法性質乃勢所必然,本文首先探討其危害防止和刑事追訴的本質。再者,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在警察行使職權時,卻呈現出判斷上及分類上的困難,是為警察雙重功能措施,需予以辨明,此屬於分的層次;反之,刑事訴訟法卻出現「得使用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字眼,遭到有否符合法治國明確性原則的質疑,又強制力的種類、強制執行的其他要件,均有深究的必要,這屬於合的範疇。本文於討論上述問題時,均分別指出我國法律制定上、及法律概念上值得商榷之處,並提出判準之道;最後,於文末簡評兩則案例加以印證。
關鍵詞: 危害防止、刑事追訴、警察雙重功能措施、整捆措施、司法行政處分、縮短程序之即時強制、直接強制

〔財法〕洪德欽
歐盟銀行單一清理機制之研究
摘 要
歐盟單一清理機制(SRM)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運作,象徵銀行清理的歐盟化。SRM採取銀行內部紓困原則,以有秩序地執行問題銀行清理程序,打破傳統上銀行「大而不能倒」之迷思,避免誘發銀行道德風險與法律規避。SRM目標在於維護銀行紀律、市場功能、政府基金及金融穩定。SRM是歐盟推動銀行聯盟的一大支柱,對歐盟銀行、會員國、國際金融規則等皆將帶來重大影響。本文從法律研究方法分析SRM的發展、學理論證、法律規定、組織架構、清理計畫內容及要件、單一清理基金的使用條件及程序等議題;同時論證SRM的意涵與影響、比較與臺灣銀行清理的規定與實踐,並提出一些建議,作為臺灣金融改革之參考,以完善我國銀行清理體系,維護臺灣金融穩定。
關鍵詞: 銀行聯盟、歐盟、單一清理機制(SRM) 、單一清理委員會(SRB)、單一清理基金(SRF)、復原計畫、清理計畫、內部紓困、2014/59指令(BRRD)、道德風險

〔財法〕劉承愚
公開發行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與公司治理
摘 要
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為主體的股權激勵,為公司重要的人力資源及財務工具。歐、美及香港在歷經二○○一年安隆(Enron)案及二○○八年金融危機洗禮後,更將股權激勵採為穩健薪酬制度下重要的薪酬工具。惟我國由於特殊的時空背景,對發行公司利用股權激勵設下多重限制,包括以獨特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為管制手段。按股權激勵僅為薪酬一部分,本文以實際案例試算可知,控制股東自薪酬中獲取最大利益的方式,是領取現金激勵而非股權激勵。且近年來我國已引進薪酬委員會制度,建議可以加強薪酬委員會的功能及資訊公開義務、將「數量管制」改為「數量門檻」而由股東會為特別決議、資訊公開、及表決迴避等公司治理手段處理員工股權激勵。
關鍵詞: 股權激勵、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公司治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控制股東、薪酬委員會、表決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