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評論第157期 (2019年6月)

  • 2019-06-30
  • 楊嘉茵
〔民法〕林慶郎
論法國民法上他人行為責任一般條款之適用領域與要件
摘 要
民事責任法以自己行為責任為原則,但現代社會生活型態日趨複雜,常須藉助他人以擴大自己行動領域之情形,從而,他人行為責任之發展,為當代民事責任法值得關心之議題。本文以法國法之發展為基礎,論述法國民法上他人行為責任一般條款之適用領域及要件。就適用領域而言,法國民法將他人行為責任,分成「抽象對他人生活方式之控制」與「具體對他人特定活動之控制」兩種領域,均以責任主體所擁有之「管領力」為核心,強調管領力之「來源」與「內容」均須該當。就適用要件而言,責任主體擁有之管領力「來源」,必須基於法律規定「或」司法裁判,而管領力之「內容」,分別為組織力、統馭力及控制力,且須三者兼具,缺一不可。行為主體所為,必須具有法律意義之行為,且與損害間具有責任原因事實之因果關係。至於行為主體之行為是否以過失為必要,目前呈現雙軌制,未來發展有待進一步觀察。
關鍵詞:他人行為責任、管領力、歸責原理、推定過失、無過失責任、舉證免責、僱用人責任、法定代理人責任、父母親責任

〔刑法〕范耕維
現行法下GPS追蹤定位偵查行為之合法性與立法方向──比較法觀點與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788號判決之考察

摘 要
最高法院於106年度臺上字第3788號判決中,認為透過GPS追蹤器進行跟監之行為,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構成強制處分,並建議應儘速針對法定要件與事後救濟,進行立法。對此,本文選擇強制處分判斷基準及論述脈絡與我國判決相似之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9315日大法庭判決作為比較對象。首先,本文對該判決中關於使用GPS偵查侵害日本憲法第35條之權利的性質、造成權利侵害的行為方式等構成強制處分的理由,進行說明。接著,透過比較判決,認為GPS偵查全面性、持續性取得被偵查者位置資訊,並透過儲存與分析資訊,解析其生活樣貌,侵害憲法上保障之隱私權,屬於強制處分。未來,建議以控制取得資訊量為立法方向,透過事前令狀審查與事後通知,保障受偵查者之權利。
關鍵詞:GPS偵查、強制處分、任意處分、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令狀原則、監視社會、隱私權、馬賽克理論、合理隱私期待、法律保留原則

〔公法〕張鑫隆
日本爭議權理論與民刑事免責──兼論我國民刑事免責規定之適用
摘 要
我國勞工之爭議權受憲法基本權所保障之見解已被學說和實務所肯定,二○一一年新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亦基於此一前提,參考日本勞動組合法相關規定,分別規定爭議行為之民刑事免責效果。因此,本文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了日本第二次大戰前後激烈的爭議手段頻頻發生的時代,到進入經濟高度發展期後爭議行為的激情開始沉澱的時代過程中,爭議權理論和民刑事免責法理的多元發展。日本爭議權理論為克服民刑事責任的障礙,從生存權和自由權兩個對立的權利概念切入來理解爭議權的意義,因而產生了兩極的看法。本研究透過日本法的考察,對於臺灣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之規定進行檢討,並提出有別於傳統見解之理論建構的意見。
關鍵詞:爭議權、集體勞動法、團結權、爭議行為、罷工權、團體協商、民刑事免責、勞資爭議處理法

〔財法〕張心悌
獨立董事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再思考──以主觀要件為中心
摘 要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現階段上市上櫃公司的公司治理發展中,扮演關鍵的角色,近年來獨立董事的跳船潮,已逐漸凸顯出我國對於獨立董事之法律責任風險,在法制規範與法院實務運作方面,應有重新思考的空間。本文聚焦於獨立董事最大法律風險類型的財務報告不實民事責任,從比較法與實證研究的觀點,就我國與美國獨立董事財報不實之相關法律規範、法院判決實證研究,以及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規範與實務判決,進行分析與比較,發現我國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實較美國法上獨立董事的相關責任更為嚴格。因此,本文在研究分析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擔任財務報告正確性守門人角色的定位、現行相關民事法律責任的合理性,以及制度調整的可能疑慮後,提出修正我國證交法第20條之1的建議,將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由「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以期就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一個較衡平的設計。
關鍵詞:獨立董事、財報不實、過失責任、免責抗辯、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