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學程實施要點

  • 2021-06-08
  • 楊嘉茵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學程實施要點
100321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627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311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條第3項第4
101513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
1041228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
107312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第314
11067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修正第231015


第一條 宗旨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實施公益服務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增進本院學生公共參與,提升其公益服務熱誠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程內容
本學程包括下列三項課程:
一、服務實習課程。
二、法律服務課程。
三、其他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之服務學習課程。
 
第三條 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
本院應組成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本院常設委員會,依本要點規定負責本學程所屬各課程相關事項之議決。
委員會由院長、大學部部長、研究部部長、本院所屬專任教師代表六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所稱本院所屬專任教師代表,由本院所屬除大陸法制中心以外之其他六個院屬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推派一人任之。
第二項所稱學生代表,由法律系學會及法律服務社各推派一人任之。
 
第四條 服務實習課程之開設
服務實習課程每一學年應至少開設六門,由本院所屬除中國大陸法制中心以外之其他六個中心分別開設之,各中心應至少開設一門。
二個中心聯合開設課程,得視為均已分別開設,不受前項之限制。
各中心應考量所屬成員之個人教學、研究與行政事務負擔,並參酌其投入本學程相關工作之狀況、頻率與間隔,協調所屬本院專任教師負責服務實習課程之開設。
服務實習課程名稱統一為《○○中心服務實習課程》,開設時段均為星期一第一節與第二節。
 
第五條 服務實習課程之目標與方式
服務實習課程應強調公共參與及公益服務,朝得以結合法律專業暨社會弱勢扶助之目標與方向,搭配各開設中心之專業領域與特色,進行相關的規劃與實施。
課程得延請本院榮譽導師協助之。
 
第六條 服務實習課程之學分
服務實習課程為一至二學分,得納入大學部與碩博士班畢業學分計算之,校定畢業標準不受影響。
 
第七條 服務實習課程開設之申請與審議
服務實習課程之開設,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課程開設教師、內容與其他重要事項變更者亦同。
預定開設服務實習課程之本院專任教師,應於本院規定期日前,填具由本院統一製作,包括課程內容、合作對象之介紹說明、實施方式、預定期程與進度、效益預估與其他相關必要事項記載之申請表,送請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應於學校所定課程開設截止日前,完成審議程序。
 
第八條 服務實習課程之修習學生
修習服務實習課程之學生人數應以6人為原則,但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提高為至多15人。
修習服務實習課程之大學部學生,應以二年級(含)以上為原則,但經開設課程教師個別敘明理由建議同意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服務實習課程之合作對象
服務實習課程之合作對象,應以下列為限:
一、登記有案之法律專業團體。
二、登記有案之社會公益團體。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
四、其他以法律或公益服務為宗旨而聲譽卓著之團體或組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各開設服務實習課程之中心與教師,得考量專業領域屬性、特殊目標設定、中長期合作可能性、過去搭配合作實績或其他符合實施本學程宗旨之因素,選擇合作對象。
委員會輪值委員應承各開設服務實習課程之中心與教師之請求,協助有關合作對象之聯繫或其他必要行政事宜。
 
第十條 法律服務課程
法律服務課程每一學年開設一門,任課教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原則上以既有之任課教師為優先。
 
第十一條 學程證書
修習本學程所屬各課程達4門之學生,本院應頒予公益服務學程證書。
 
第十二條 經費
為本學程之實施,本院應編列預算支應辦理之。
 
第十三條 發表與獎勵感謝
就本學程所屬各課程之實施與表現,本院每年得舉辦聯合成果發表會、座談會,或於本院網站,予以公開發表展示。
本學程所屬各課程,實施成效卓著者,本院應對開設教師、中心與合作對象,予以獎勵與感謝。
參與本學程所屬各課程而表現優異之學生,本院得以下列方法加以獎勵:
一、參與表現傑出徵選;傑出獎1-4名,頒發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獎學金。
二、修習本學程所屬課程3門以上,至少應有一門服務實習課程,並獲委員會推薦之學生,得自行向與本院有合作關係之律師事務所申請暑期見習。經律師事務所錄取獲得暑期見習機會之學生,得申請補助每人上限新台幣五千元。
三、委員會得視學程經費情形,決定第二項各項獎勵之名額,或增設獎勵項目,以促進本學程設立之宗旨。
 
第十四條 本要點之施行與修正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