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15
Authors Fang-Hsien Yang
Abstract 甲於民國(下同)57年間在臺北市某處興建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其後於70年間甲將該屋出賣予乙。87年間,丙在該屋之鄰地興建房屋時,因挖地基致該屋毀損。請附理由說明乙對丙依民法(下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
Language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