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22
Authors Chi-Chou Yeh
Issue.No 第321期
Page(s) 147-164
Date of Publication 2022-02-27
Abstract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於契約存續中,辦理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其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將使契約上權利義務由新要保人概括承受。如該保險契約已經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將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權益移轉與新要保人的結果。若因而導致原要保人之債權人難以受償。本文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屬於要保人的確定財產上權益,且為其責任財產。若變更要保人已經影響原要保人清償能力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變更,但無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
Language Chinese